江西,宜春。两名女子带着爱犬去餐厅吃饭,最开始她们是把肉放在地上喂狗狗,后来却是直接将餐锅放在地上,让狗狗在里面大口享用美食,其他顾客看到后很是不爽,直接让女子将锅买走。

两名女子带着爱犬进店吃饭,她们事先也咨询了店家,问可不可以将狗狗带进店内,店家看店内并没有什么客人,于是就同意了她们将狗带进去。

狗狗是牧羊犬,比较温顺,进店后就一直待在主人身边,没有乱跑也没有乱叫,就静静地趴在那里。

可是当菜端上的时候,狗狗好像闻到了气味,显得有点兴奋了,便站起来向主人讨要吃的,最开始女子也是用筷子夹了一些肉给狗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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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名女子吃得差不多的时候,锅里却还剩了好多菜,她们一看狗狗还没有吃饱,还在向她们讨要吃的,于是其中一名女子就说:干脆全部给狗狗吃了吧!

于是,两名女子就把饭全部倒在了锅里,用筷子搅拌好后直接将餐锅放在地上,狗狗就这样大口大口地在餐锅里吃起来。

期间,女子看到狗狗把饭菜都弄到了锅边上,为了让狗狗方便吃,女子还用筷子把锅边的饭菜全部弄到中间,这一幕正好被其他顾客拍了下来。随后,顾客就让店家赶紧出来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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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找到两个女子的时候,狗狗都还在餐锅里吃饭,店家于是把大家反映的情况告知了女子,并且要求对方把锅直接买走。

女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有多么的不妥,也向顾客和店家道了歉,并说以后不会这样了,而店家也给女子提出了一个建议,如果下次要喂狗狗的话,可以用店内一次性的碗就可以了,女子不好意思地点头同意。

虽然女子的认错态度很好,没有给店家和自己造成多坏的影响,但顾客表示:女子对狗狗好没有问题,但是不能太过了,在家里怎么样都可以,但是在公共场所,还是要考虑到大家的感受。

餐锅放在地上本来就不卫生,还要让狗狗在里面吃更不卫生了,狗狗毕竟会用鼻子在地上到处闻味道,难免会沾很多不干净的东西,这样直接让狗狗在餐锅里吃,给顾客的心理和身体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这件事店家该不该负责?

店家是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公共场所,应该对其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icon。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事件中,应该属于第三人的行为,会造成其他顾客的人身损害,一旦出现问题,第三人会承担责任,但店家也会承担补充责任。

二、女子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餐厅是人用餐的地方,虽然可以带狗狗进入,也可以喂狗狗的食物,但是肯定不能用人使用的餐具去喂狗狗,这明显就侵犯了其他顾客的民事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狗狗用过的餐具,很大程度上会危及他人,所以需要停止这种侵害行为,并且消除危害,解决的办法就是女子直接将餐锅买走,并赔礼道歉。

俗话说:养狗爱狗都可以,但是千万不要影响到他人。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