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言律所的工作效率突然提高了,连续两天给债权人发了二次工作告知函。如果其工作效率一直这样实在是债权人之幸,但是无论从其身份的不合理还是告知函内容看,实在不敢恭维。

针对债权人发的内容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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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债权人又分别给管理人负责人和律师发了微信: 1、您2022年10月份在栖霞市工信局王海军局长办公室旁边会议室自称是山东西政律所律师,但是一切证据显示您是山东昊言律所律师,您到底是哪个律所的? 2、山东西政也好,山东昊言也罢,跟交通银行烟台分行是什么关系?是否知道最高院指定管理人方面禁止有利害关系的律所担任管理人?栖霞法院是通过什么渠道聘用的这两个律所为清算组管理人?或者说您跟于洁律师是怎么让栖霞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 3、我司抵押土地和交通银行烟台分行抵押厂房我司认为有争端我司已多次提出界定要求,虽然不认可贵所身份,既然您给我发通知我还是请您再次要求清算组尽快答复。 4、所有涉及抵债费用最好这两天抽出一二天时间我们一起进行核查和确认,带着相关证据,已经给毛局长多次提出,请答复时间。 5、针对金源法定代表人李会江与永力钢构签订补充协议李会江本人在公司正常营业状态下,作为国有控股企业(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为什么个人签字摁手印签订补充协议不盖公章?是否有相关授权?管理人认为是否正常? 6、我司要求管理人立即发函给曾经插手和干涉此案的相关领导及部门立即停止干涉行为,让管理人独立自主依法办事。

2023年2月16日和17日,就是告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已经判决了,丝毫不提债权人作为利害第三人提撤销之诉事宜,也不提供债权人一直要求提供的计算依据和证据,更不答复债权人提的问题。

债权人指出其有些重要问题没有在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时提出:

1、金源纺织原法人代表李会江与永力纺织签署这一份补充协议用个人签协议摁手印,其他的也都是没有盖公章吗?

2、金源纺织上千人的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法人代表亲自去与永力钢构签订协议,有没有走内部审批流程,谁是经办人?谁是工程负责人?财务有没有审核?预算人员有没有审计?这些都没有就认可他们的协议有效?

3、在2014年之前还没有办理土地证,也就是说工程没有规划建设手续,属于违章建筑,签订相关协议无效;

4、债权人是房产抵押,不是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时土地和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很多资料,那时永力钢构为什么不要工程款?

5、利害关系人涉及的抵押物其中之一是2014年1月20日办理土地证;其中之二是2011年4月20日办理的土地证。争议工程款是2011年5月份竣工产生的;根据时间推算,债权人土地在2011年5月份不具备开工条件,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跟债权人的抵押没有关联性。

6、2016年12月份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什么2020年12月20日才给进行债权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请管理人提供与债权人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