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李女士的新房被王大妈夫妇霸占,李女士要求她一家搬出去,大妈表示这都怪李女士自己,这房子是自己先住进来的,她当初买房为什么不看房子,如果想让她搬出去,除非房企赔偿她的装修费以及一套新房。

李女士花了半辈子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当时交房拿到钥匙后,由于她非常的繁忙,根本没有时间去看自己的房子。

后来闲下来了,才想起要去看一下房子,顺便打算装修入住。到了房子那里,发现房子怎么都打不开,李女士还以为记错了房号,但是仔细核对发现并没有错,她实在是想不明白怎么钥匙打不开门,于是去了小区方那里询问。

后来得知她房子被两位老人住着,小区方告诉她这王大妈夫妇是一个惯犯了,两年来已经霸占过小区里面的5套房。

而其他业主发现后都是直接把他们赶出来,而李女士比较心善,不想用如此暴力的方式赶王大妈夫妇。于是告诉他们,希望他们尽快找房子搬离,自己可以等他们找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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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王大妈就是看李女士心软,迟迟不愿意找房子,李女士左等右等都等不到他们搬离的消息。

于是又去催王大妈,可那时王大妈表示自己不愿意搬出去,他们是不会租房子住的,无论李女士怎么劝说,王大妈就是不愿意搬离,无奈李女士起诉了他们。

很快判决书下来了,要求王大妈夫妇尽快搬离。可面对判决,王大妈他们仍然无视,根本没有搬离的意思。

李女士无奈找来了调解员,调解员跟大妈说还是尽快搬离房子吧,她这么做是在侵害李女士地利益。

可王大妈说她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反而指责李女士,说都是李女士的错,当初买房的时候为什么不看房,这房子是自己先住进来的,自己花钱装修房子,自己不会搬离。

后来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王大妈说要搬离可以,但是要房企赔偿自己装修的钱以及一套房子,并且自己是不会租房住的,等新房装修好后再搬离。

李女士听到王大妈的要求真的是哭笑不得,她不明白王大妈怎么这么异想天开,竟然有这样的要求。

后来大妈解释说,自己的儿子和房企负责人是朋友,当初房企答应给他们一套房,后来迟迟没有得到房子,所以她才主动出击霸占房子。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李女士询问了房企那边,对方告诉李女士,之前的负责人确实是答应过给王大妈一家2套房。

但是后来那位负责人过世了,而现在换了新的负责人,当初也是口头约定,无凭无据他们无法执行。

李女士觉得很可笑,那是王大妈和房企之间的纠纷,为什么牵扯到她,而且王大妈的丈夫甚至表示要他们搬出去可以,但是要李女士帮忙付房租。

本来自己好心让他们找到房子才搬离,没有想到得寸进尺,甚至要求自己付房租,李女士觉得他们简直不可理喻,于是打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王大妈霸占李女士的房子不愿意搬离,该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一、房子是李女士的,王大妈因为和房企有纠纷,就霸占李女士的房子,就是侵害了李女士的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王大妈霸占李女士的房子不愿意搬离,实际上就是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李女士多次要求王大妈夫妇搬离房子,但是他们不搬离,李女士可以起诉了他们,请求他们归还自己的房子,要求王大妈他们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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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女士要求王大妈搬离房子的诉求已经得到支持,但是王大妈还是不愿意搬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对王大妈强制执行,搬离房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王大妈无事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愿意搬出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因强制要求王大妈搬离,工作人员会把他们在房子的财物搬离,搬到指定的地点要求王大妈家属接收,如果不接受造成的损失由王大妈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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