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对方拖欠货款咋办?怎样追讨货款?请律师打官司如何一分钱不花,也能让官司打赢?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是英淇律师事务所王虹锟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王虹锟律师正确运用诉讼技巧成功帮助委托人讨回公道,追讨欠款,委托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连律师费也由败诉方承担,一起来看看。

如期交付钢材,买方迟不交货款,卖方请求英淇律师帮助

2020年8月X日至2020年10月X日期间,北京某商贸公司(出卖方)与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买收方)就购买钢材,签订X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进行了具体约定,但未就发票开具事宜进行约定。

后来,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如期交货,但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货款一拖再拖,某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2020年10月X日,某建筑装饰公司作为甲方,某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商业承兑汇票及付款协议》,约定:原定于2020年10月X日前支付乙方货款有所延迟,甲方自愿一次性补偿乙方约定付款前供货总额度利息共计X万元,此利息不含税票,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一张X百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11月X日到期)及银行汇款X万元。某商贸公司称,协议签订后,某建筑装饰公司给付了承兑汇票并转账X万元,但X万元利息未予支付,且当我公司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该汇票无法进行兑付。

鉴于某建筑装饰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不交货款,某建筑装饰公司只好寻求法律帮助,找专业律师出招。

于是,某商贸公司找到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博学敏思、办案能力精湛的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王虹锟律师商讨此事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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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导卖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维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王虹锟律师在初步了解委托人某商贸公司的情况以及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为其出谋划策,拟定了详细的办案思路。

在王虹锟律师的指导下,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就支付货款进行了对账,签订了补充的《付款协议》,对维权事项和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2021年2月X日,某建筑装饰公司作为甲方,某商贸公司作为乙方,某建筑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杨某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付款协议》。协议约定:

乙方已向甲方供应钢材XXX吨,甲方应付货款X百万元,到目前为止,甲方仍拖欠货款X百万元;甲方承诺于2021年3月X日前付清货款;如甲方未能在2021年2月X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不含税金额)为基数的年利率15%支付,自2021年2月X日开始计息,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提起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杨某为全部未付货款、违约金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建筑装饰公司同意该协议。

《付款协议》签订后,杨某于2021年4月X日向某商贸公司支付了X万元,某建筑装饰公司于2021年7月X日向某商贸公司支付了X万元。另外,某商贸公司、某建筑装饰公司、杨某均确认某商贸公司已就已付款中的X万元开具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但是,在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某建筑装饰公司仍有X万元货款尚未支付给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是,某商贸公司将某建筑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另外,在王虹锟律师建议下,委托人某商贸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

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货款X万元。

2.判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2021年10月X日之前的欠付货款利息X万元。

3.判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百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X日起至2021年4月X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以X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X日起至2021年7月X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以X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4.判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律师费XXX元。

5.判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XXX元。

6.判令杨某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有力,某商贸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经过王虹锟律师一系列的诉讼技巧运用,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法院采取了王虹锟律师的建议。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X万元、利息X万元。

二、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2月X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X日止;以X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4月X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X日止;以X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7月X日起计算至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支付律师费XXX元、保全责任保险费XXX元。

四、被告杨某对于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然而,某建筑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说法:

王虹锟律师认为,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

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北京某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前期的约定,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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