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劳人员投入社会后再度犯罪,仍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由此引发的血案,更是屡见不鲜。

本案发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

罪犯张某,1973年出生,海港区人,多次因为盗窃,故意伤害被判刑,2016年3月8日才刑满释放。

2017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张某在其居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内遛狗,因未给狗系牵引绳,与带儿子李某(被害人,时年5岁)玩耍的被害人涂某(女,时年41岁)发生口角,张某回家取来一把砍刀,返回现场猛砍涂某和李某,导致母子二人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张某于2017年7月14日被上网追逃。

2018年6月6日晚上21时许,张某和同居女友刑某来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遇到周某等人在烧烤摊喝酒,张某遂坐下同饮,后起身去小区门卫室门口时,遇到住在该小区的被害人赵某(殁年45岁),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刺赵某胸,腹,手臂等处,致赵某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6月23日,张某因本案被逮捕,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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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2月14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张某动辄持刀行凶,因故意伤害被上网追逃期间又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是累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