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优化生育政策,激发生育潜能,稳定人口规模,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配套支持措施,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张掖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4.5/10万、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二、积极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县区域实际,在临泽县出台的生育津贴、育儿补贴等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分县区逐步制定政策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落地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有序推进工作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族宗教委、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健康咨询室,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增强抚幼养老功能,促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托育机构协同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口分析监测。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跟踪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为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开展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强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提升人口监测数据质量。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严格执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贯穿孕产期服务管理全过程的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快市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医疗综合楼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县区均应建成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加强提升临床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夯实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积极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巩固提升甘州区、山丹县、民乐县创建成果,其他县区积极逐步创建,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中的作用,做优做强中医妇科、中医儿科等专科。(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部门联动,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形成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各环节的防治链条。提供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强化婚前孕前保健,积极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加强产前筛查与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九)多举措强化托育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落实《张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20〕25号),推动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要求,落实好托育机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河西学院、培黎职业学院、各县区中职学校及人社部门批复设立的职业社会培训机构开设婴幼儿照护类相关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支持市级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建立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并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市直各有关部门、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实施普惠专项行动,积极通过城企联动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试点,推动市县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探索“独立办托”“联盟办托”“医育结合”“产教研融合”等模式,打造具有张掖特色的托育服务模式。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区低价提供场所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托育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和托位补助等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政府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多形式完善托育服务监管。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要承担监管主要责任,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动态评估制度,加强常态化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用档案,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基本建成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女职工比较多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鼓励县区采取积极措施,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邻近家庭互助等模式提供照护服务。积极争取儿童早期综合发展项目,实施普惠性的婴幼儿早期发育指导,充分利用县、乡、村三级卫生体系,采取育婴辅导员入户指导等方式,加强家庭养育指导。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拓展儿童保健相关业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推动“互联网+托育服务”,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十四)降低生育成本。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育儿补贴、住院分娩补助、托育补助等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养育成本。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发放购房补贴等形式,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县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县区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降低教育成本。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落实“双减”工作,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加强对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的督导,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落实好现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保障企业女职工享有相应合法权益。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十八)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独女户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全力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继续给予经济扶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夫妻住院护理补助制度等,扶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或成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托养服务。落实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各级计生协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暖心行动”,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统筹相关经费支持开展社会关怀活动,促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稳定。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帮扶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为长期坚持的重要任务,抓好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市、县区要建立托育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托育服务工作,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十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作、信息互通等问题。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社、医保等部门要为三孩政策实施做好前瞻性安排,在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学前教育、生育保险等领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二十三)动员社会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人口工作,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增强生育意愿,加快生育意愿向生育行为转化,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强化基层能力,夯实服务基础,切实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能力建设和村民自治,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加强优化生育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人口基本国情和新时期人口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增强全社会的国情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

(二十五)强化工作督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政策衔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具体工作任务,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