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和包工头、建筑企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到底还能依法享受工伤赔偿吗?

我们经常会遇到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工作,招用他的是包工头,给他发工资的也是包工头,合同没签,证据没有。受了工伤,包工头没钱可赔,建筑工地逃之夭夭,明明是因工受了伤,反倒需要自己承担大额医药费。

农民工到底和包工头、建筑企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到底还能依法享受工伤赔偿吗?

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些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的关系。

施工单位、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关系大体上形成如下:

1、农民工与包工头往往是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劳动力为主的特点,由包工头进行统一招用。

2、包工头与建筑企业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关系,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时农民工一般要回家务农、建筑企业实际上无法约束管理农民工。

3、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按承包协议每月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农民工的报酬一般由包工头支付

4、工程任务结束后,农民工则一般会随包工头另外承揽业务,他们本身也不愿意同建筑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受企业的约束。

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

农民工由包工头直接招录管理,此种情况下,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农民工受伤由包工头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跃过了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允许直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发包方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承包/发包方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者个人,一旦有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将承担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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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农民工和施工单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到底能否认定工伤

以下法律条例明确告诉我们,双方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但不同于普通的工伤赔偿流程,该流程中证据繁琐,材料复杂,环环相扣,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更是普通劳动者的盲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在工伤认定的实务经验中,我们常会遇到以下几种常见问题:

1. 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止工伤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经常以用工主体不明确中止工伤认定,并引导劳动者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其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由谁承担,而当法院不再受理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时,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行为将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并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劳动者可以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行为

2. 包工头雇的人员在工地受伤,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选择吗?

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因目前没有规定限制工地受工伤人员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那么其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其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施工单位不直接联系工人,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委托包工头雇佣工人、组织工人施工、向工人发放工资及支付其他待遇。

根据施工单位与包工头之间合同内容的不同,二者也可能形成一般承揽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负责项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事项。

简单来说,当农民工在工地受伤且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是有很大程度能够认定工伤的,但介入的时间和专业人士的选择很重要。

除此之外,劳动者需要树立证据意识,在日常中多加收集证据。维权之路艰难辛酸,找对方向很重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