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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哥探案 ▏孕妻身体不适,丈夫酒驾送医算紧急避险吗?

正文简介:前不久的一个凌晨时分,南京交警三大队在凤台路开展酒驾整治。期间,交警发现一辆小型轿车沿凤台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距离检查点约 50 米处,该车突然停在路中间。交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主驾驶与副驾驶正在调换座位,试图逃避检查。经检查,驾驶人张某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 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当事人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交警询问后得知,驾驶员张某晚上喝了 2 瓶啤酒,车上分别是妻子与自己的姐姐。当晚,怀孕的妻子感觉身体不舒服,张某便让姐姐一起陪同,至江宁某医院检查,检查完准备送至三牌楼家中,并自称已经打电话给 110 进行了报备。不过,交警在对车上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后,得知坐在副驾驶的张某姐姐有驾驶证,并且没有饮酒,具备驾驶车辆资格。而张某明知自己喝了酒,还继续驾车,并且车上有其他人员可以驾驶车辆,不属于紧急避险。随后,民警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因张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遂扣留其机动车。目前,张某因酒后驾车面临罚款 1000 元、驾驶证记 12 分并暂扣 6 个月。

类似的事件其实时有发生,2018年12月7日晚,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了红酒。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可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不敢耽搁时间,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基于这种共识,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两个案子,一个不构成紧急避险,一个属于紧急避险,其实问题的核心在于对紧急避险的条件认定是十分严格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一个案件中,车上有其他人员可以驾驶车辆,所以酒驾送医的行为不是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的情况,所以不属于紧急避险;第二个案件中,陈某的家人和邻居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救护车也不能到达,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交警部门在日常实际执法过程中,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一般都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因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除非万不得已,否则不是单单打个电话报备,就可以自认为属于紧急避险的,更不可能就此逃脱法律的惩罚。

策划:陈迪晨

文案:张冰晶 任国勇

摄像:卢 婧 赵 晨

设计:李子佳

剪辑:王一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