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如果出现第三者,你首先会想到是谁的责任?大部分的人会把责任一股脑扔给破坏别人婚姻的“小三”,却不知自己的其实枕边人其实也有极大的责任。如果他能守住婚姻的底线,不被外界的花花草草给迷惑了双眼,有怎么会引发一场婚姻的悲剧呢?

今天的这起案例,也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悲剧,一女子为寻出轨丈夫,不惜与婆婆远赴千里之外,最后却只见到了自己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的小三,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争端,事后,不忍女子辱骂的18岁小三,从楼顶跳下身亡,其父母找到原配,向其索要109万元的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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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丈夫李某当初是姐弟恋走到了一起,顾某比李某要足足大了六岁。二人结婚之初,和所有新婚夫妻一样,彼此恩爱甜蜜,感情浓烈。不久便生下了一个孩子,有了孩子之后,顾某的心思被分去了大半,对丈夫的关心自然也就少了,二人的关系也随之产生了裂痕。

当顾某已经快三十岁的年纪,李某却还只是个二十五不到的小伙,哪里耐得住内心的寂寞。所以,当在去到江苏打工期间,认识了和自己年纪相仿的18岁女孩阿欢时,他很快就被对方的年轻活力所吸引。刚开始,阿欢根本就没有想过眼前这个男子竟已经结了婚并且当了爸爸,很快就掉进了他的温柔乡里。

等到二人确定关系同居后,李某才把自己的家室一一告诉了阿欢,阿欢虽然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在破坏别人的婚姻,但无奈此时已经深深爱上了李某,难以轻易脱身,只好继续维持着这段既痛苦又甜蜜的感情。

李某的反常很快被顾某所察觉,她意识到丈夫已经在外面有了小三,但考虑到家庭,她选择了与李某好好谈谈,希望他可以明白自己肩上的责任,以家庭为重。李某虽然当下表示自己一定会彻底断干净联系,与阿欢分开,但在回归家庭一段时间后,很快又与其旧情复燃,直接带着阿欢一起去到了东莞。

顾某眼看着凭自己的力量已经没办法挽回这段婚姻,只好找到了自己的婆婆,希望婆婆可以为自己和孩子讨回公道。婆婆对这个媳妇向来满意,更何况她还为李家生下了一个孩子,自然是站在顾某这边,于是,二话不说,就带着顾某找去了东莞,希望二人合力,可以将李某带回来。

谁想,当婆媳二人找到二人的出租屋时,却只看到了阿欢一个人的身影。顾某终于见到破坏自己的婚姻的小三,心里的怨恨别提有多强烈了,难免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但都出于想要带走自己的丈夫的目的,抱着能让阿欢主动离开的想法。阿欢可能是年纪比较小,受不了这样的侮辱和刺激,在婆媳二人的辱骂下直接冲到了八楼,试图以死威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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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哪里想得到阿欢真的会跳下去,还以为是要故意威胁自己,便对着阿欢说道:“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自杀的时候还有人知道。”受到刺激的阿欢在当天晚上,便从八楼跳了下去,当场死亡。事后,阿欢的父母认为是顾某的言语辱骂导致了阿欢的死亡,将顾某告上了法庭,并向其索要赔偿109万元,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法庭又会如何裁决呢?

在法律中,一个人的自杀行为能否让他人为之承担责任,需要考虑的点主要是对方有没有实际的教唆或帮助行为。但是,也不是说有教唆行为就一定要承担对方死亡的责任,还要考虑到死者是不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在本案中,阿欢已经年满18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外也存在任何的精神疾病,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自杀行为可能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因此,她跳楼自杀的行为只能由她自己负责,顾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虽然顾某有说过带有刺激性的话语,但这些话语的严重性不至于让阿欢决定自杀,所以不能定义为教唆。而且,阿欢在知道李某有家室的情况下与李某同居,自身是存在有过错的。

《婚姻法修正案》第一章第三条第2款就有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可以看出,在法律看来,婚外同居现象严重破坏了家庭内部关系,容易给家庭带来不良印象,应当予以法律上的制裁。

综合考虑以上种种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阿欢父母的诉求,顾某不需要为阿欢的死亡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也算是给了社会大众一个合理公正的交代,阿欢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确实应该得到谴责,但回过头来看,那个始终躲在背后,同时伤害了两名女子的李某,才是最应该被谴责的人。

(以案说法|第三者与原配起争执后跳楼,原配应该承担责任吗?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