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小时偷针,大了偷金。”偷窃的行为向来被人们所不齿,不仅被道德所不容,也被法律所禁止。虽然小偷小摸不会引发大问题,但一旦养成了习惯,则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就像今天这起案例中的女子,就因小偷小摸的习惯不幸丧命。

宁波的这名女子,在路边偷瓜时被瓜田主人发现,被瓜农追赶时不慎落水丧命,事后其家人竟还反过来将瓜农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赔偿13万元,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有没有还社会一个公道呢?一切还需慢慢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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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丈夫早年结婚,婚后夫妻俩一起在宁波余姚打工,靠着干些体力活赚得一些辛苦钱。刚开始两个人虽说日子过得是清贫了些,但也勉强过得下去,直到孩子的到来,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了起来。

为了可以存下一笔钱为孩子的将来做打算,夫妻俩向来精打细算,特别是妻子方某,更是每一笔钱都得花在刀刃上。所以,不可避免就养成了爱贪小便宜的心理。买菜要等到菜市场快要关门时,准时前去,收刮一批打特价的菜品;生活用品也要去超市买一些临期打折产品。

按理说这样的生活方式虽说是勤俭了些,但也无可厚非,毕竟没有对别人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说不定还会让人为她这种努力生活的姿态所感动。但问题出就出在,方某不仅是爱贪这种小便宜,还有着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看着什么好东西,就想着不花钱就把它据为己有。

这不,当她路过一片瓜田时,看着满地熟透了南瓜时,心里便开始痒痒了。想着今晚的菜可以有个着落了,方某看着四下无人,便悄悄潜进了瓜田之中,准备挑选一个又大又甜的南瓜。谁料,正当她“埋头苦干”时,正好被外出回来的瓜田主人沈某抓了个正着。

沈某家的瓜田由于就在路边上,所以经常会有眼馋的路人进来偷瓜,导致了南瓜的收成是一年不如一年。正苦于被偷瓜的烦恼,沈某对于偷瓜贼可以说是尤为痛恨,这下终于让他给抓到了,他可不会轻易放过。于是,便赶忙放下手中的农具,朝着偷瓜贼的方向跑了过去。

方某这时听到不远处传来的动静,顿时警觉了起来,拿起瓜便开始朝相反的方向跑,上演了一出你追我赶的大戏。双方谁也不肯让步,方某紧紧抱住南瓜不撒手,沈某则一直在后面穷追不舍。直到追到一处喷涂厂附近,方某却突然不见了踪迹,沈某不愿放弃,在说明情况后,喊上了喷涂厂的工人和他一起寻找偷瓜贼的踪迹,却无论如何也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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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实在气不过的沈某选择了报警处理,希望警方可以帮忙找到消失的偷瓜贼。警方在到达现场展开搜寻后也依旧一无所获,想到该偷瓜贼极有可能已经离开了现场,警方只好劝沈某先行离开,等待后续的调查结果。

可此时的方某并没有回到家,那么她究竟去了哪里呢?其丈夫在发现方某彻夜未归后拨通了报警电话,警方却意外发现报案人口中失踪的方某,和前日沈某所形容的偷瓜贼的外貌不谋而合。意识到事情可能不简单,警方再一次回到了喷涂厂附近展开搜索,终于在该厂附近的一处池塘里发现了早已落水身亡的方某。

得知这一情况后,方某的家属悲痛不已,认定了是瓜农沈某的追赶导致了方某的落水身亡,他应该要为方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向其索要了13万元的经济赔偿,包括精神赔偿以及丧葬费。

沈某则认为自己之所以会追赶方某,是因为她未经允许的偷瓜行为,最终落水也是属于意外,和自己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的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得不到解决,最终将此事闹上了法庭。那么法庭就此事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沈某因任何的过错侵害了方某的民事权益,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可法院在调取了喷涂厂的监控视频后却得知,方某在进入喷涂厂以后,并没有遭到沈某的追赶,而是由于自身精神高度紧张,不慎落入了水中,和沈某的追赶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的四个要素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沈某不存在对方某实行侵害的行为和过错,虽然造成了方某死亡的损害事实,但其死亡与沈某的追赶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方某一家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沈某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这场闹剧得以收场。回想这起案例,方某在小偷小摸的心理下潜入瓜田偷瓜,被发现后心虚逃走,最后不幸落水身亡。虽然罪偷窃行为罪不至死,但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落得个这样的结局,只能说是引人唏嘘不已。

(普法:追赶小偷时致人死亡,该不该承担责任?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