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正所谓“贪欲温床莫乱动,身陷囹圄人财空”,赌博就是一个无底洞,凡是参与赌博者,皆贪念难处,久赌必输,最终输光了身家财产,甚至酿成血案。事实上,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那么聚众赌博罪的量刑起点是多少,怎样才算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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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聚众赌博案,张红玲在凤翔县某某巷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凤翔县南大街如家酒店、凤翔县西凤大酒店等地,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以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利1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张红玲涉嫌聚众赌博罪,对其提起公诉,并交由法院审判。张红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以请求从轻处罚。

据张红玲供述,自己在凤翔区某巷内经营着一家棋牌室,2017年5月有客人想玩大点,于是张红玲特意找朋友陪客人以“推豹豹”和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考虑到棋牌室并不安全,张红玲又带人在宾馆开房赌博。

在麻将局中,每一句盈利方都需要给她200元的抽头,在“推豹豹”的赌局中,其抽成也高达100元。2017年5月底至7月上旬,张红玲摆设赌场16次,累计参赌人数达70余人次,抽头获利3000余元。

2017年7月上旬至8月上旬,被告人张红玲伙同朋友赵某某一起摆设赌场19次,累计参赌人数达140余人次,共同获利7000余元。因聚众赌博,张红玲曾被当地公安局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3000元。

法院认为,张红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但张红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不属于投案自首,但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10000余元的违法所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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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可以是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区别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案例中的张红玲每次组织赌博后都会抽头,这代表她是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再加上张红玲本身开设了赌场,又以赌博为业,还带着许多朋友在宾馆开房赌博,因此法院认定她构成犯罪。

可即便是构成了赌博罪,不同的情节量刑标准也不相同。在实际生活中,聚众赌博的量刑标准到底是多少?

量刑标准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构成赌博罪,自然也就会被法院除以刑事处罚:
  •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 (4)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案例中的张红玲第一次组织聚众赌博时,人数虽然超过了3人,但抽头渔利仅有3000元,还达不到5000元以上的标准。但参赌人数高达70余人,根据每局抽头100元的标准,涉案金额至少在9万元以上,因此张红玲达到了犯罪的标准。

第二次组织聚众赌博时,无论是抽头渔利还是参赌人数。赌资数额都达到了量刑的标准,因此法院认为张红玲构成赌博罪成立,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延伸探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赌博罪最基础的处罚,对于开设赌场组织聚众赌博的犯人,如果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处以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当然这也只是对于一般的普通人, 若是组织赌博或参与赌博的是公职人员,境外涉毒人员,处罚只会更加严重。

赌博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所有的赌博行为都会被公检法处罚。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在参与赌博是赌资较小时,就算属于违法行为,警方也不一定会进行处罚,最多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聚众赌博却不构成犯罪地,法院也不会进行审理判决,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即可。

结语

法国文学家罗曼罗兰曾说过:“人生是一场赌博,不管人生的赌博是得是损,只要该赌的肉尚剩一磅,我就会赌它。”他的这句话概括了所有人的赌徒心理,深陷赌局中的人,不会想到自己输了多少,只会想着翻本。

结果自然是越赌越输,最终不仅没有翻本,还欠了不少外债。这也是为什么,古人常说“奸近杀,赌近盗”的原因。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坚决抵制赌博行为,无论赌博金额多少,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只有达到人数、金额和抽成的标准,法院才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