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严山村一村民家中发生一起刑事血案,致两人死亡。这起血案是暴力拆迁引发的,身亡的两个人是拆迁人员,而杀害他们的则是房主范木根。范木根,1949年6月出生,只有小学文化。曾在内蒙古当过兵,退伍回家后以务农为生,在相熟的村民眼中是个很正直的人。

如果不是因为被逼急了,他也不会动手,范木根的家是一栋普通的农村两层住宅。在案发之前,双方便因是否拆迁一事,拉扯了将近十年。大概是2003年前后,严山村开始动迁,大多村民同意了拆迁协议。陆陆续续搬走,可因为赔偿款没有谈妥,范家迟迟没有搬迁。因为这事,2004年以后,范木根还曾两次进京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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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显然,没能得到一个很好的处理,双方就拆迁一事还是没能达成一致。2013年10月,拉扯将近十年后,拆迁方的耐心耗尽。进行了最后一次客气调解,当时范木根表示:“吃大米的都是讲道理的,有政策就按政策办。”可惜依然没有谈拢,从这以后,客气变成了骚扰甚至暴力。事发之前,就已经是矛盾重重,一触即发。

范木根夫妇一度不敢回家,还留下了遗书,12月2日返回家中。12月3日上午,范木根正在家里洗澡,突然来了七八个人踢开房门。将范木根拖出去暴打,范木根妻子闻声下楼阻止,也莫名被暴打。这伙人坚持要跟范家商谈动迁事宜,范木根不愿意,想要离开遇到阻扰。只好让儿子报警,10时35分许,虎丘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派人赶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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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处警人员将双方隔开,好不容易劝说双方到派出所处理,结果该公司负责人柳某带着胡某等人赶到后。事情又发生了变化,柳某等人不仅对范木根儿子用力推搡,还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耳光。范木根气恼的掏出身上携带防身的尖刀,胡某等人见状也拿出了此前藏起来的金属伸缩棍,事情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扭打间,范木根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柳某持手提包击打范木根头部。但一个没站稳掉下了水塘,愤怒得失去了理智的范木根接着跳下池塘,往没反应过来的柳某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最终导致胡某、柳某双双身亡,随后范木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与柳某、胡某一伙的6人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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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柳某等人却违背法律规定,骚扰范木根及其家人,在警方赶到现场。范木根同意去派出所调解后,依然阻止范木根离开现场,甚至使用暴力殴打。

导致范木根妻子顾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头部及其子范某左眼外侧均被打致轻微伤,从而引发范木根持刀还击。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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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柳某、胡某没法再追究刑事责任,其余六人逃不掉,经审理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同时需共同赔偿范木根妻子各项损失42409元,赔偿范木根儿子经济损失2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警方查证发现这六名寻衅滋事者,其中三人曾有过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前科。

至于范木根,他的本意是维护自己与家人的合法权益,事发时面对的是柳某等人持武器殴打的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此时无论是他还是家人,都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不过柳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还没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范木根却持刀捅刺,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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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而范木根正当防卫过当,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范木根的本意是正当防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决定判处范木根有期徒刑八年,赔偿柳某、胡某近亲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