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美国最高法院把保护妇女流产权的历史判例给彻底推翻了,这个判决一出来,舆论大哗。虽说这个话题和医学新药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公共卫生和社会伦理上是个大事件,证据就是美国的好几个大医学组织就坐不住了,纷纷发表声明,强调高院推翻 Roe vs Wade的这个判决在女性健康方面的一个大倒退。但是也有很多替这个决定洗白的声音,最典型的一种是:“高院没有禁止流产!而仅仅是把决定权下放到了州级的地方政府,依据民意做出决定“。言外之意,没出大事,不必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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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荒谬的说法。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Roe vs Wade这个判决中阐明的是,女行对自己的生育自主权有自主权,这是从宪法第14修正案中化出来的,在于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女性的这种自主权是和生命和私有财产一样的基本人权,受到宪法这个基本大法的保护,也受到联帮政府的保护,是州政府无权拿走的

现在的反流产人士的一个流行说辞是,“把流产罪与非罪的决定权,放到民主程序中去解决”,也就是让民选的州立法委员,而不是最高法院,来投票决定妇女是否还具有流产的选择权。大部人肯定是这么想的:民主当然好了,人人都爱,谁敢对民主说个不字?

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我如果说要把你的房产和存款的所有权交给“民主程序“去决定,你干吗?

比如现在美国在疫情和战争的双重影响下经济困难,大家一人一票来决定那些收入在XXXX以上的人的私有财产充公,你们这些富人还敢叫好吗?

这就是说,根据高法1973年的解读,生育自主权是基本人权,是天赋人权,是不应该让选票来决定的,要是真那样就成了暴民政治了,这个所谓的“把妇女流产权交给州级的民主程序”的说法,就存在这样的危险。

英美法系遵从的是“case law”,有尊重历史判例的传统,拉丁文有个术语叫做Stare Decisis,也就是说,历史上各级法官的判例,也被看成是政府历律典章的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所以这个体系也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以更加稳健保守而著称。英国政体从古代向现代的民主代议制度的发展,比其他国家都要和平和顺利,普通法尊重传统的特点是一个重要原因

和英国相反的是法国,法国大革命别说尊重传统了,就连阳历的一年十二个月都觉得是历史的糟粕了,重新搞了一个共和国历,把12个月全部改名,比如夏天三个月叫酿月,雾月和霜月。所以法国大革命非常血腥,在整个19世纪中暴力起义不断。

有点扯远了,再回到美最高法院在1973年确立的这个妇女生育自主权,这是一个有长达半个世纪影响深远的判例。而如今高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就这么给否定了,这就违反了普通法里尊重先例的精神。

但是也有人说,先例也并不是神圣不可侵伐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了南方的州有权制定种族隔离的地方制度,而且不构成歧视,因为“隔离不一定意味着歧视”( Separate but Equal),这个判例叫做Plessy v. Ferguson。这样错误的一个先例,在1954年被最高法院给推翻了,它们认定黑人不能上白人学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的第14修正案,也就是人人平等被宪法保护的原则,这个案例就是著名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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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推翻法院错误的先例,不是很好吗?为什么你还要批评高院推翻流产权这个先例呢?

为了说明这两个情况的南辕北辙,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假想一下,你作为一个平民,认为政府欠了你的钱不还,你不服,咱们就来民告官,但是政府告诉你说对不起,你拿不到这笔钱。几年过去了,政府说哦对不起,我们以前搞错了,我们应该把钱还给你。这样,你的私有财产权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如果把这个假象情况和美国种族隔离案相对比,政府之前扣住百姓财产不还的行为,就好像是高法对19世纪的美国南方的黑人说的,对不起,你没有平等进入白人社交场合的权利。而在1954年的判例,等于是说政府认可了你的私有财产权,把本就应属黑人的人权还给了他们,这是一个对历史的错误拨乱反正,正确推翻先例的做法。

那么再从另一个角度假想一下这个民告官的案例,假如政府认可你的理由,从一开始就把本应属于你的判给了你,结果几年后,政府又说哦以前判的不对,你要把这笔钱,哪怕是花掉了,也要重新给我吐出来!

你肯定要说这个政府出尔反尔,把老百姓当猴耍。同理,高院对宪法的解读是宪政方面的大国重器,切忌朝令夕改

而不幸的是,这一次美国高院的做法也相去不远了:早在1973年,最高法院就以先例的形式认可了妇女的生育自主权是基本人权,蕴含在宪法的保护范畴之中,任何政府无权拿走,但是到了2022年,六位保守大法官同时变脸,要人民,特别是妇女把这个已经享受了半个世纪的基本人权给吐出来,让州政府去决定未来10各月中她们的子宫的状况。

这非但毫无保守性,简直接近于野蛮。

这次推翻保护流产权的决定,还表现了保守大法官们的功课做的很差,简直就是不及格。

这是因为美国宪法在判例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现任法官不能仅仅因为自己的观点和前任不同就草率推翻先例,而是你必须有切实的理由,比如说时代的变化,新的科学和认知让之前的判定不再能够成立了。

1954年,当最高法院推翻允许南方搞种族隔离的时候,他们就做了这样的功课,比如他们采用了当时最新的心理学试验证据证明,强制黑人和白人分校的政策对黑人小孩的心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正是这个科学证据给推翻旧判例奠定了法律依据。

那么今天最高法院的改弦更张有什么科学或者社会学的依据呢? 没有,至少没有在他们的宣判词中体现出来。

在1973年,当时的妇产科普遍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能存活的最低限是6个月,24星期。所以Roe vs Wade判例在怀孕期24周划下一条线,只有对于孕期超过6个月的高龄产妇,州级政府才有权衡胎儿福祉的法理基础,也就是州政府可以在怀孕24周之后,通过立法对流产加以限制。

科学固然在进步,但是在胎儿脱离母体后的存活上限上的进步有限,虽然在新闻上可以时不时看到超早产儿在温箱中活下来的报道,但是最权威的研究发现23周之前早产儿存活的比例不超过5%。

如果最高法院的决定真的决心限制流产,他们可以向先例 Roe vs Wade学习,也划一条线,可以把保护流产的期限从24周向早推几周,比如到20周,这都是可以商榷的。在本次高法的判决中的六票多数中,只有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一票认为不必彻底否定Roe vs Wade,他更愿意把流产合法的这条线划在第15周。但是他个人的一票改变不了6:3的这个整体局势。

所以说,今天的最高法院单凭五位大法官个人的好恶,而悍然对妇女的生育自主权说不,否认它是一个基本人权,把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完全较给地方的官僚和民意代表来决定。然后美国有一半的保守州立即上行下效,基本上禁止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本来合法的流产手术。

这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它给美国人百年来引以为自豪的大法官制度敲响了丧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