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6月24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广州举行。

这批典型案例以中、英、葡三语发布,涵盖跨境投资、跨境贸易、跨境婚姻、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以及区际司法协助等多个领域,既有传统的民商事案件,也有涉及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案件,既有适用内地法律的案件,也有适用港澳法律的案件。截至目前,广东高院已发布了80个跨境纠纷典型案例。2019年以来,共审结涉外涉港澳案件5.8万件,海事海商案件5406件,区际司法协助案件8694件。

其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居住权一案入选。

基本案情

台湾居民徐某道与澳门居民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梁某威的父亲于2007年购入中山市一处商品房。2011年,梁某威父亲与徐某道在香港登记结婚。2014年,梁某威父亲去世。同年,徐某道与梁某威签订协议约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况下,梁某威不得出售涉案房屋,徐某道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百年归老。后徐某道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9年,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梁某威名下,但梁某威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2月,徐某道以居住权没有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徐某道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徐某道与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日常交往较少。在梁某威父亲离世后,双方虽然就该房屋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产生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了满足当事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威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双方对日后梁某威察看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梁某威同意协助徐某道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促成澳门居民与其亲属就内地房屋居住权达成调解,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确保当事人“住有所居”。

资料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新媒体采编组

编辑:苑 鹏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廖礼争

吸毒一口入虎口,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服务企业丨“法油共建 护航经济”,让党建与发展同频共振

广东法院宣判6起养老诈骗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