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千里持刀扬言自杀讨债情绪激动〗?

〖民警夺刀刺激不当被打袭警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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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袭警案)》……当事人信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湾**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持续一小时许,期间没有过激行为。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要求杨某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杨某某不给,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将杨某某包内美工刀拿走,杨某某被扶起后,情绪激动,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美工刀(照片)等物证;2.供应商结算确认单、购买单据、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7.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

审查经过: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至案发地谈判,期间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维权,案发当日虽出示美工刀,但经民警劝说即配合民警执法。之后在较长时间正常协商时,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后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因此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15日

二、争议焦点

杨某某是否构成袭警罪?

三、案情评析(不赘述)

(一)严格适用规则构成袭警罪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较为简单明了。即便认为“咬一口是消极抵抗”,那么在杨某某被扶起后,民警夺包(刀)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杨某某在独立自由意志支配的情况下,殴打民警一个耳光的行为,明显属于主动攻击,完全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

(二)有必要简要回顾案情

本案虽然可知案情事实不多,但从《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袭警案)》可知一二: 讨债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民警到现场后杨某某将美工刀放入包内后仍未离开—→情绪激动下又吵了一个小时许—→不听从民警命令不愿交出包内的美工刀—→民警夺包(刀)不配合咬民警—→独立自主支配下打了民警一个巴掌。

(三)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阻却袭警罪的构成(民警是否属于严重过度执法)?

因为有观点认为民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会阻却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正是出于此理由,检方认定“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因此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俗称的“殴打民警一个巴掌情有可原(民警该打)”。本文作者认为这完全不能成立,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认为“美工刀是文具,没什么杀伤力”的观点不值一驳,美工刀杀人、割腕、抹颈的恶性案事件可并不鲜见。

其次,杨某某情绪相当激动,已经持刀扬言割腕自杀,之后又谈了一个多小时,情绪就更激动了。怀孕期间“激上加激、动上加动”,随时有可能突然从包内拿出美工刀。一旦杨某某突然从包内再次掏出美工刀,与人与己,都是极其危险的存在,怀孕情绪激动就更危险了。

第三,此时,民警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夺包,目的是夺刀,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是“现场处警民警具备高度责任心的表现”,是依法“尽职履责的体现”。这不是对比西方如M国警察执法得出的中国公安民警已经万分克制的结论,而是现场处警民警在“那时那刻”“危急时刻”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必要性的警方自由裁量,这就所谓的“让听的见炮火的人指挥战斗”。

第四,倘若怀孕的杨某某,处于经历了几次讨债未果,本次又是“持过刀”“扬过言”“想割腕”的情况下,矛盾又继续激化了一个多小时,突然从包中再次掏出刀来,这“刀一旦掏出来,再夺就来不及了”。是伤了怀孕杨某某的“一刀两命”?还是对方“债务人”?或是民警自身?甚至是路人群众?这个危害后果,检方有无充分考虑?

第五,关于处警民警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不再赘述。在乘杨某某放松的“极其短暂的时刻”,民警“始终不忘解除高度危险源”,“把握时机,以被‘咬一口’‘打一个巴掌’最为轻微的代价”拯救了杨某某和她腹中的孩子,消除了人民群众的危险,这已经不仅仅是符合法律的问题,而是高度值得称赞的。

第六、观点可有不同,但不得不强调的是“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阻却袭警罪”,本案无论如何都谈不上“程序严重违法”。

(四)《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袭警案)》写的不好吗?

有观点认为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写的不好,本文不予认可。在“逻辑不能自洽”“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无论谁,都写不好文书、说不好理,无理岂能强词夺理?

前文割腕自杀,后文服从劝说?

前文听从命令,后文拒不交刀?

前文持刀讨债,后无任何不当?

前文情绪激动,后文冷静协商?

前文咬人掌掴,后无暴力袭击?

夺刀还要警告?情绪大起大落?

怀孕怕被撂倒,持刀勇者无惧?

掌掴无法自控?妊娠阻却犯罪?

(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什么?比谁更可怜?比谁更值得同情?比谁更能获得群众的心?

自杀讨债有理?还是持刀讨债有理?这些显然无法成立,于是争议的焦点很可能演变为“怀孕有理”“女性有理”“哭泣有理”。所谓的“娃盾”(我有娃连民警都不敢碰我,我有娃就是我有理)和“自杀式讨债”(我死我有理,所有人都害怕我自杀,都害怕我把事情搞大)长期以来困扰着公安机关,也消费着普罗大众的善良,那么这些观点成立吗?本文提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①杨某某,可不是普通底层群众,虽说经商不易,但其可是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其为老板或老板娘,应该没什么问题。②她是90后,本科文化,可不是不懂法的人。③浙江人,住江西,在广东开公司,到江苏去讨债,还挺了六个月的大肚子,这是一般普通人吗?

第二方面,其他的案情不得而知,今后此类案情,在“事实已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要注意突出“情与理”,用证据体现出“谁比谁更惨”“被告其实不可怜”“没想象中那么可怜”。例如①杨某某是不是长期以此方式讨债?②是不是有多名被讨对象?③持刀讨债是否是其一惯行为方式?④以前是不是也报过警?甚至是异地报过警?⑤是不是以前也尝到过持刀扬言自杀式讨债的“甜头”?⑥怀孕更是其善于利用的“武装”?⑦做的是什么生意?⑧讨的是什么债?⑨合法债务未必合理?多少的利息?是否存在利滚利?是否存在“合法欺负人”的情况?⑩债务人是不是也很无辜?是不是比债权人更惨,毕竟疫情之下,谁的日子都很艰难?对比之下,未必杨某某就是我们最终值得同情的那一位。

毕竟,在这个以“比谁更可怜”来解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以“比谁更可怜”来判断是否入罪的“某些标尺”之下,这些“搜集可怜程度的证据是必要的。”

本案是“无罪不诉”,不是“有罪不诉”,绝决的做法令人“惊诧”“失望”和“遗憾”。

杨某某的刀要申请管制器具认定,认可其行为符合“阻碍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有信心、亦有必要,为了我们所信仰的公平公正,应该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且法定从重。怀孕法定是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但类似本案当事人大概率今后还是会以此持刀自杀的软暴力方式去讨债的。

(六)最后

附本文作者编写的《主张维权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正名一下什么叫“合法维权”以正视听。

主张维权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我国《宪法》支持公民依法维权,但我国法律不允许“以维权之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进行违法行为。维权不能违法。

三、感到“自己权利受侵害”,准备“维权”之前,应先了解“自己的权利”的边界。方法并不复杂,那就是“学法”“找法”。文明维权、守法维权,既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也是成功维权的重要前提。

四、维权与维法是辨证统一的。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每个人诉求表达的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主张都应有理有据、合法合规,每个人的诉求表达方式都应依法进行。如是,权利可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可实现安定有序。

五、请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靠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处理自己的诉求,任何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

以上内容我看过(读给我听过)

当事人签名:

签名日期:

N拳观点:

……怀孕妇女会有什么坏心思呢?

女人发泄很正常,男人你就忍一忍。

犯罪必有天谴,犯错你要饶她。

看在她肚子里孩子的份上,放她一马,他日必有福报。……

网上类似“鸡汤”滔滔不绝,但非本文讨论之命题。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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