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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流调信息,不可私自违规传播

文/朱泓江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再起,在最短时间阻断疫情传播链条,以最快速度实现动态清零,已成为湖南的急务要务。

然而,在这一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笔者发现,不少微信群里都流传着疑似流调的详细信息。被调查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生活路径……完全暴露在社交媒体网络上,在各个微信群中疯狂传播,毫无隐私保护可言。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在社交媒体网络上传播的被调查者个人隐私信息,并非来自湖南各地官方公布的流调情况通报。官方公布的流调公告都严格隐去了姓名、身份证号等不必要信息,简洁明了指出涉及地点,这样的流调信息既突出重点,又有效保护了个人信息。

那么,这些疑似非法传播的、在微信群里疯传的个人详细信息从何而来?作为普通网友,肯定很难拿到这种详细的个人信息,而感染者自行发布在网络上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

疫情防控两年多来,由流调信息引发的“风波”从未间断。有些流调信息变成“吃瓜”素材、编故事的工具,甚至还招来人身攻击,让感染者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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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动轨迹是自我隐私的一部分,感染者之所以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由官方向社会选择性公布,是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牺牲个人隐私,便于大家自查、注意防护,感染者配合疫情防控相关部门的工作“全盘托出”,不代表其信息就可以被随意地传播和公之于众。

流调是控制传染病扩散的关键,有利于迅速斩断传播链条,是防止疫情扩散的重要一环。如果这是一场战争,参与流调的工作人员就是特别的侦察兵,他们面对着病人和病例、证据和事实、数据与人心,在来势汹汹的病毒身后追星赶月,披荆斩棘。

疫情防控常态化,流调公布日常化,越是平常,流调公布越是要做到位。流调公布重在精准,既要保证流调信息准确而全面,也要确保个人隐私以及重要信息不被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民的隐私权有详细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规定,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等特定机构可以向传染病患者收集信息,但同时也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收集个人信息也要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也规定:“未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3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科学精准及时有效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实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公布疫情信息工作中,依法依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得歧视、侮辱感染者;不得悬挂、刊播带有歧视性质的防疫标语。

疫情防控,任何行为都要在法治的准则下进行。私自传播这种非官方公布的流调情况通报,不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更涉嫌违法违规。

小区、医院、商超、单位、交通卡口……疫情期间,配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人们在无数地方留下了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住址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也增加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只有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做好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善后处理”工作,才能有效平衡防疫大局,保护好疫情之下的每一个人。

END

编辑丨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