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有思想有内涵有深度的视角志。今天我们说说这个话题。2014年5月,浙江广丰公司承包汶上济北旅游大道蒙馆线-白石镇西营镇改建工程第一标段工程,后该公司将水泥稳定碎石、沥青砼面层工程分包给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欠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40000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浙江广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40000元及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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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向汶上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浙江广丰公司迟迟未执行。浙江广丰公司曾承包施工济宁银行汶上支行营业综合楼,该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5月竣工,济宁银行仍欠浙江广丰公司工程款。但浙江广丰公司却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害。为此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特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宁银行辩称,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代位的债权已至履行期限,并在次债务人欠付债务人债务金额内行使,本案债务人诉请的金额已经超过济宁银行欠浙江广丰公司的金额,对超出部分不应支持。汶上法院因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了21533400元涉案工程款,后面有三手轮候查封,均早于本案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提起的代位权诉讼。除本案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查封的涉案工程款外,其他三申请人均是主张的涉案工程各项目班组的农民工工资,合计1080000元,请法院在保护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的情况下对上述农民工工资也一并考虑。

浙江广丰公司述称,,浙江广丰公司和济宁银行一直就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款进行审核,在本案起诉前,浙江广丰公司已将有关工程款的资料提交给济宁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山东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方一直在审核工程款中,至本案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并未确定出浙江广丰公司和济宁银行之间的涉案工程款的金额,即没有确定出浙江广丰公司在济宁银行处的具体债权金额,也就是说浙江广丰公司对济宁银行没有到期债权,浙江广丰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根据以上事实,本案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不具备起诉条件。

法院认为,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广丰公司的到期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判决浙江广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顺鑫公司工程款2040000元及利息。法院予以认定。济宁银行汶上支行综合楼工程造价为22396693.2元,济宁银行已向浙江广丰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8200360.62元,各方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支付款项,认定如下:关于电梯费用470000元,工程款鉴定机构-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做出工程款总量中含有该电梯款的说明,法院予以采信。该电梯款由济宁银行支付,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法院从济宁银行处扣划的空调新风工程款842783元,该款的扣划系法院的强制行为,非济宁银行能抗拒,且该款系案涉工程中的款项,应从济宁银行应付浙江广丰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据先行保全的权利与扣划行为法院交涉;工程质量保证金223966.93元尚未到履行期限,不能作为到期债权,可以从工程总价款中先扣除,到期后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再行主张;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4155.88元系建设单位负担款项,不应从对浙江广丰公司应付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14400元,因浙江广丰公司已经产生对农民工的工资欠款1080000元,该款尚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存在不能退款风险,可先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以上款项扣除后,确认济宁银行应付浙江广丰公司工程款2245182.65元。

浙江广丰公司对济宁银行汶上营业综合楼的施工已经于2016年5月27日竣工交付,应及时主张工程款。因双方未及时完成结算,迟迟没有确定应付款金额。浙江广丰公司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主张债权,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浙江广丰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不能支付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对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广丰公司的到期债权确定,浙江广丰公司怠于行使对济宁银行的债权,损害了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债权人代位权,次债务人-济宁银行在债务范围内应直接向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对超出济宁银行债务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245182.65元。欢迎关注视角志并留言评论。(来源:微博视角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