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有思想有内涵有深度的视角志。今天我们说说这个话题。2016年10月8日,王老爷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存款6万元(定期存单两张,存单存入期为2016年10月8日,到期日2017年10月8日)。王老爷子在2017年6月15日去世,其合法继承人为王老爷子之女王女士、王老爷子之妻付老太,无其他继承人,王女士、付老太拥有合法继承王老爷子在任城工行处存款的权利。但是银行不予支付王女士、付老太此存款,为了维护王女士、付老太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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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辩称,1、王女士、付老太主体不适格,王女士、付老太所述为合法继承人,而王女士、付老太未能提供其合法继承的手续;2、王女士、付老太所诉求的"返还其存款6万元计利息",按现行法律法规,由合法继承人持公证机关证明书或法院判决书办理财产过户或支取,但王女士、付老太未能提供公证机关证明书或法院判决书。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8日,王女士、付老太王老爷子之父亲王老爷子在任城工行任城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办理账号分别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两张,存入金额均为3万元,共计6万元。存单到期日为2017年10月8日,年利率1.8%。2017年6月16日,王老爷子因B某某,其女王老爷子、妻付老太系王老爷子的仅存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老爷子去世后,王女士、付老太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古槐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在的吉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身份关系及死亡证明,要求任城工行支付涉案存款,任城工行以其未提供公证书等文件不符合操作规范为由拒付,王女士、付老太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办储蓄账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款人去世后,其遗留在账户内的存款属于存款人的遗产,继承人有权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继承上述遗产。继承人要求金融机构支付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应提交存款人的存款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其继承人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古槐街道办事处系任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付老太系被继承人王老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要求任城工行支付被继承人账户中的存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任城工行以其内部规定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等证明书为由拒付,于法无据,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任城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支付王女士、付老太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欢迎关注视角志并留言评论。(来源:微博视角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