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有思想有内涵有深度的视角志。今天我们说说这个话题。2012年8月8日,季先生在济宁交行交通银行济宁分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同时,季先生与交行签署《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信用合约》,申领后季先生一直正常使用,未出现过逾期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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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6日,季先生名下该信用卡丢失。当日,季先生通过电话办理挂失手续,但当月9日,在季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又申请补办了该信卡,并于2013年1月16日激活使用。当日即消费20000余元,后一直未还款,对此季先生一直不知情,直至济宁交行催收人员向季先生催收欠款时季先生才了解该情况,向济宁交行说明后,济宁交行表示季先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季先生征信上却显示有该笔欠款逾期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给季先生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并对季先生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季先生多次与济宁交行沟通,该问题均未解决,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季先生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将卡交给济宁某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曹经理并知道了密码。曹经理使用该卡消费后与齐经理联系称还款期限临近届满,请求齐经理帮助还款。齐经理答应还款并自曹经理取得了该卡及密码等相关信息。齐经理于2013年1月9日通过网银为该卡还款20030元。齐经理还款后即发现该卡已挂失无法消费,后齐经理与曹经理交涉,曹经理将卡的相关信息告知齐经理并同意其补卡。齐经理根据曹经理提供的信息通过电话办理了补卡手续,新卡寄至济宁某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后,曹经理将卡交给齐经理并成功激活使用。齐经理于2013年1月16日在济宁某木业有限公司消费20030元,在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消费200元。齐经理称其消费后将旧卡及补办的新卡均已交还给曹经理。

2018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记载,季先生呆账余额为25460元。

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季先生违反《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信用合约》条款的规定,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并向他人泄露了交易密码等信息。季先生发现信用卡无法收回后,称信用卡丢失向济宁交行电话申请挂失,但挂失后未消卡亦未重置密码。季先生的上述行为是造成信用卡被盗刷消费的主要原因,季先生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按济宁交行信用卡补办的规程,信用卡的补办应由合法的持卡人本人提出申请,由发卡行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办。本案中,事后经济宁交行电话核实,涉案信用卡确系由他人补办,济宁交行在补卡过程中,未对补卡申请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有效准确的核实,造成他人冒用季先生之名补办了信用卡并消费,济宁交行的补办程序存在瑕疵和漏洞,对造成季先生的损失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济宁交行的过错程度,酌情赔偿季先生10000元,济宁交行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进行追偿。因季先生自身存有重大过错,造成信用卡被他人盗刷,济宁交行据此客观地将季先生欠款逾期情况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不必然构成对季先生个人名誉的侵害,在其清偿信用卡欠款项后,对季先生的不良记录,济宁交行应予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济宁交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季先生信用卡损失10000元,该款可折抵季先生名下涉案信用卡的欠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季先生将涉案信用卡欠款还清后三十日内消除季先生因该信用卡造成的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欢迎关注视角志并留言评论。(来源:微博视角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