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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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18时许,张桩驾驶切诺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恒大未来城销售中心南侧路段时,超越前方梁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时两车相撞,张桩驾驶车辆又将路边行人刘某撞出,造成刘某死亡,两车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桩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桩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无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张桩于2018年3月9日经民警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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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解答:

张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桩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赔偿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王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