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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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凌晨,谢斌饮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元双公路驶往牟定县共和镇新甸村委会小仓屯村,1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张孟线K2858+80M处时,与对向由汤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谢斌驾车逃离现场,导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刘某2当场死亡,汤某1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谢斌投案自首,民警对谢斌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将其带至牟定县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

经鉴定,刘某2系左腹股沟、左大腿前内侧开放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汤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谢斌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51mg/100ml。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斌父亲谢某为谢斌支付给被害人刘某2亲属丧葬费68600元,预付医疗费60000元给汤某1。

谢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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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解答:

谢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谢斌赔偿了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谢斌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姚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