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刘某是一家夜总会的副总经理,已婚的刘某与女服务员于某保持着情人关系,后来于某“逼宫”求“上位”,情急之下,刘某想通过制造于某出轨现场,被刘某撞见,以此为由甩掉于某。

一天,刘某找到曾有过往来的赵某,让赵某入室强奸于某,然后自已进去以刘某出轨为由提出分手,并付给赵某一笔酬金。当晚,赵某按约强奸于某后逃离现场,刘某随即回到于某的出租屋,发现了现场的狼藉,任由于某解释,刘某以于某出轨为由提出分手。

此时于某已心灰意冷,便提出与刘某发生最后一次关系就分手,没想到,于某却用手机拍摄下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以此威胁刘某与妻子离婚,刘某情急之下拿起皮带缠在刘某的颈部并打结,致使刘某死亡,据刘某交待,本来只是想吓一下她,没想到造成了于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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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与原案情稍有出入,略去无关情节,不影响对案件定性,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刘某与赵某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性行为自已决定或性行为自主权。

妇女性行为自己决定权是指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已决定权。可见,妇女性行为自已决定权的内容极其广泛,也表明刑法对妇女性的保护极为周到。违背妇女性行为自己决定权的上述任何一项内容,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均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有观点认为,强奸罪是复行为犯,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即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的目的。而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系表里关系,两者互为充要条件关系,也存在不同观点;另有观点认为,强奸罪是复行为犯的观点并不准确。

本案中,赵某采取暴力捆绑方式,入室强行与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赵某与于某素不相识,并无强奸于某的犯意,而引起赵某强奸于某犯意的刘某,刘某为阻止于某逼宫,摆脱于某,通过赵某与于某发生关系,来制造于某出轨的假象,正是刘某制造或操纵了赵某强奸于某的行为,使得于某被强奸,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间接正犯情形之一,即利用他人的故意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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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也是共同犯罪之一种,间接正犯者与实行正犯构成同种犯罪,即使间接正犯者没有亲手实施犯罪,甚至连犯罪现场也没有到过,也应当将实施正犯对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间接正犯者。

本案中,刘某与赵某均涉嫌强奸罪,刘某为间接正犯,赵某为实行正犯,从处罚上,两人均为强奸罪的主犯,均应对于某被强奸的结果负主犯的刑事责任。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生命。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为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从构成要件上来说,杀人行为是针对人实施的足以导致人的死亡或死亡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区别于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及其他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从责任要件上来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而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杀人的故意是由构成要件内容所决定的,构成要件对杀人故意具有规制机能,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诸要素所有内容,就具有杀人的故意。

应注意区分杀人故意与杀人动机,错把动机当故意,容易放纵犯罪。本案中,刘某只想吓刘某不要以两人的性生活视频逼其离婚,是刘某杀死于某的动机,而刘某皮带缠在刘某的颈部并打结,如此行为会导致于某死亡,而刘某放任其死亡结果发生的,为刘某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刘某在杀人动机支配下,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也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刘某,应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就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间接正犯等内容,作简要说明。本案中,刘某涉嫌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赵某涉嫌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