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陈俊与李美(均为化名)原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陈俊录制了多段两人的不雅视频,并储存在手机中。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在很多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2020年底分手。分手后,陈俊曾多次找李美希望发生性关系,但均被拒绝。

凌晨,陈俊回到自己住处后与李美微信聊天,威胁李美在凌晨1点30分前必须到达其住处,否则,他将把两人的视频发至微信群。李美未答应其要求,凌晨1点30分时,陈俊把视频发到了一个500人左右的微信群里,并给李美发了截图。李美看见视频截图中有她的正脸,当即要求陈俊撤回视频,陈俊非但不听还继续威胁李美,于是李美报了警检察院以涉嫌强制侮辱罪对陈俊提起公诉。这起涉嫌强制侮辱罪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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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源自正义网的一起真实案件,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讨论,本文隐去案发地,旨在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说明相关刑法理论及观点。本案处理结论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本案中,陈俊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另有观点认为,陈俊涉嫌侮辱罪(刑法第246条)。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对本案的看法。

陈俊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行为的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本案中,陈俊以发生关系相要挟,将与前女友的生活视频发至微信群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理由如下:

01 陈俊的行为没有侵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

主流刑法理论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强奸罪相同,均为性的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只是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而本罪对象没有限制,他人性的自主权的内容是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为性行为的自主权或自己决定权。按照该理论,本案中,陈俊将前女友私生活视频展示于众的行为,没有侵犯前女友性的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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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羞耻心理,根据该理论,本案中,陈俊将前女友的私生活视频发至微信群的行为,侵犯了前女友性羞耻心理,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文支持前一种观点,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主权,本案中,陈俊的行为根本没有侵犯到这一法益,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02 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或包容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使用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一用语,似乎给人的感觉是猥亵男性与侮辱妇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有的侮辱妇女的行为不是猥亵行为,其实这样的理解只看到条文的文义,没有从本罪保护法益及对法益侵犯的行为方式角度来评价。

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适用的“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中的“猥亵”与“侮辱”具有同一性。即所有的猥亵行为包含侮辱行为,针对妇女实施的与性相关的侮辱行为也应包含在猥亵妇女行为之中。

另有观点认为:此处的“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中的猥亵与侮辱具有包容性。虽然所有针对妇女的猥亵行为包括着侮辱行为,但根据现有刑法条文的文义,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应当理解为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并且侵犯妇女名誉权的行为,如不可能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晓的场所强行摸妇女敏感部位的行为,为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相反在公共场所强行摸妇女敏感部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性自主权,也侵犯妇女名誉权,这样的行为应评价为强制、侮辱行为。因此,强制猥亵妇女的外延大于强制侮辱妇女的外延。

问题是,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男性,同样会导致对男性名誉权的侵犯,可是,刑法条文中并没有使用这样的用语,值得商榷!根据现有用语的文义,应理解为:针对男性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强制猥亵罪,以同样手段针对妇女实施的,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不论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猥亵与侮辱是具有同一性还是包容性,假设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陈俊针对前女实施的行为涉嫌罪名应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03 导致本案定性争议,基于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及猥亵行为的理解不同

前已述,对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法益不同理解,可能导致对陈俊行为定性不同。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对“猥亵”行为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猥亵行为除了由行为人直接针对他人实施外,也可能在行为人强制下由被害人自己实施,如强制他人自慰,还可能在行为人强制下由第三人实施,如强制第三人对被害人实施而行为人观看,也有可能隔空实施,如强制他人通过网络视频展示敏感部位等,无论如何,都是由被害人当场、当时展示,才会侵犯他人性自主权,而本案中,陈俊将与前女友两人私生活视频发至微信群的行为,根本不是猥亵行为,也不存在强制的问题。

综上,本案中,陈俊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陈俊涉嫌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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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俊将前女友与自己私生活视频发至500多人的微信群,败坏了前女友名声,使多数人对前女友的名誉产生否定评价,至于本案是否情节严重,应做规范评价,如果认为陈俊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涉嫌侮辱罪,否则,为侮辱他人的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当侮辱行为既侵犯前女友的性自主权,也侵犯了其名誉时,既涉嫌侮辱罪也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两罪不是对立关系,为包括的一罪,应按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对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关系,及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用语的理解进行了简要说明。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陈俊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陈俊涉嫌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