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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截止到什么时候?

次年3月31日。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Q2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需要填报哪一张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注意:

1、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Q3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不需要。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参考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十条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Q4

自然人在税务大厅代开了一张销售材料的发票,大厅核定征收了0.5%经营所得个税,次年次年3月31日前是否还需要去办理个税汇缴?

不需要。

注意:

若是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则需要跟工资薪金一样,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除外)。

Q5

我自己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好多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请问经营所得的个税还需要合并吗?

是的。

需要把你名下的多个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后汇总纳税申报,进行调整后按照适用经营所得税率和对应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各自已经缴纳的个税后多退少补。

注意:

汇总纳税申报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间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Q6

请举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的经营所得个税如何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案例

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王平,2021年取得营业收入200万,营业成本90万,税金及附加15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销售费用15万;

管理费用30万(其中业主王平的工资薪金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20万,业务招待费2万);

财务费用3万;

营业外支出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王平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20年,王平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3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2.4万)。

计算: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200-90-15-15-22-30-3-5=20万。

业务招待费调整:

2×60%=1.2万,200×5‰=1万元,调增=2-1=1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20+1+8+5+3-6-3-3.6=30.4万;

应纳税额

=30.4×30%-4.05=5.07万;

应补缴税额

=5.07-3=2.0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