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鞠某与高某系夫妻,山东莱州人。婚后,两人几经打拼,赚了一点钱后,就办起了工厂,高利贷压垮了厂子,夫妻俩已经负债累累,每天都有大量的讨债人上门讨债,被迫关掉了厂子,先将孩子托付给父母,背乡离井,夫妻俩躲到了龙口市。

夫妻到了龙口市后,过了十多年的颠沛流离的生活,尽管他们也想东山再起,然而,愿望却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俩逐渐出现了悲观厌世的情绪。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夫妻俩的生活日渐窘迫,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现象。到了2021年1月份, 两人实在没有活下去的勇气了,于是,两人商量一起自杀。

2021年的2月2日20时许,夫妻俩共同来到位于龙口市桥洞附近的一个高压电线铁塔下相约上吊自杀。鞠某对妻子说,他是男人,能够自己爬上铁塔的横梁,不需要帮助,而其妻子是女人,很难自己爬上铁塔的横梁,他可以帮助其妻子高某先上吊自杀,然后,自己再上吊自杀。妻子高某相信了鞠某所说的话,在鞠某的帮助下,高某上吊自杀身亡。老婆上吊自杀后,由于我看到她的面目非常狰狞,因此,我觉得上吊自杀太痛苦,纵然是活着也痛苦,但是,也比上吊自杀好,于是,鞠某放弃了自杀念头,丢下妻子的尸体,独自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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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顾名思义,自己杀死自己,由于没有被侵犯的法益,单纯的自死行为,无论如何也与犯罪沾不上边。可是,当一个人的自杀,因介入他人的因素,如教唆、欺骗或帮助的情况下,教唆者、欺骗者或帮助者可能涉嫌犯罪,因此,相约自杀历来为刑法理论争论不休的话题。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相约自杀,未死亡一方的行为定性

相约自杀,是两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相约自杀分以下情形。

相约自杀各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自杀成功,另一方因客观原因未能自杀成功的,则未死亡一方不构成犯罪。

● 两人约好一方先杀死对方,然后另一方再自杀的,如果杀人一方因客观原因未自杀成功的,对未成功一方应按故意杀人因论处,但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 两人相约自杀,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具的,自杀者利用该工具自杀成功,而提供工具一方因客观原因自杀未成功的,未成功一方涉嫌故意杀人罪,为帮助犯,系从犯。

● 以相约自杀为名,欺骗他人自杀的,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教唆犯。根据教唆者所起的作用,欺骗者或教唆者涉嫌如下犯罪。

01 涉嫌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正犯,系主犯

当欺骗者或教唆的行为达到控制或支配自杀者的行为时,应将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归属于教唆者或欺骗者,成立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正犯,系主犯。如欺骗或教唆的是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患者;凭借权势或特别关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自杀的;欺骗者或教唆者使得自杀者对法益侵犯的有无、程度等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杀的,如欺骗跳河自杀者,说你跳下去吧,我会下去救你,自杀者跳河溺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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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教唆犯,系从犯

当教唆者或欺骗者对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没有达到控制或支配作用下,教唆犯者或欺骗者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教唆犯,系从犯。

评价本案

本案中,鞠某与高某夫妻因生活困境,两人相约自杀,如果两人均自杀成功,也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了,问题是,虽然两人相约自杀是基于两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妻子的死亡是鞠某的行为导致,即是鞠某亲手杀死了妻子,如果认为鞠某帮助了妻子自杀,那么,对鞠某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如果认为鞠某杀死了妻子,那么,对于鞠某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文偏重支持鞠某对妻子的死亡起到帮助作用,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应从轻处罚。本案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鞠某有期徒刑12年。

结语:相约自杀无论从刑法理论上,还是从事实及证据上,均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在相约自杀的情况下,为一方的自杀提供了帮助、教唆作的一方,是侵犯了自杀一方的生命法益,涉嫌犯罪。采取教唆或欺骗他方,诱使他人自杀的,如果对自杀者的行为起到了支配控制作用时,应将死亡结果直接归属于教唆者或欺骗者,让其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