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打架斗殴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有些打架斗殴行为是由于很小的民事纠纷造成的,有些会因为小小的纠纷找人对他人进行殴打,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果造成人员受伤,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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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晚,范成因不满叶某某抢走位于本区佳海工业园的“艾尔飞洋”服装厂收布头的生意,遂邀约堂弟范某等人报复叶某某。范成为范某等人借得一辆面包车供他们使用,并告知了叶某某的住址等信息。当晚9时许,范某等四人携带洋镐把乘坐面包车,窜至叶某某租住地门口,持洋镐把将叶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范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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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黄文渊律师解答:

范成邀约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范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范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范成能认罪认罚,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范成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依法适用缓刑。

黄文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