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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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22时许,梁某授意李某、胡某等人将袁博宇从袁博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暂住地带至梁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暂住地内协商毒品交易退款事宜。同日23时许,李某等人驾驶一辆牌照为川D×××××的雪佛兰轿车将袁博宇带至成通小区后,因袁博宇不愿前往梁某暂住地,李某等人持木棒对袁博宇进行威胁。后梁某安排李某、胡某等人将袁博宇送回去并让袁博宇进入该雪佛兰轿车后排座就座。其间,梁某持事先携带的匕首对袁博宇进行威胁并将袁博宇背部划伤,二人遂发生抓扯和打斗。袁博宇从梁某手中夺过匕首后朝梁某的四肢和胸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致梁某倒在车外地面处,后袁博宇逃离现场。梁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袁博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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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解答:

袁博宇因贩卖毒品与梁某产生纠纷继而持刀捅刺梁某致梁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袁博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袁博宇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

李涛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