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问题是家事案件中永远绕不开的话题,有时夫妻双方是否能够“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完全要看这二人在处理子女的问题上,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法院工作的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前来法院要求离婚的几百对夫妻中,得有90%都育有子女,在跟他们接触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的人都是十分想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当然也不排除别有用心者,再此我就不传播负能量了。在面对那10%没有子女的夫妻时,我总要对他们说一句:“恭喜你们,万幸没有孩子啊!”虽然这话不中听,但确是话糙理不糙,假如有了孩子,还未成年就将面临单亲之苦,何其可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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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既然想到法院来解决抚养权问题,那么法官也需要一定的判断标准,接下来咱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个场景,双方为了争夺抚养权,把孩子抢来抢去,搞得两个家庭鸡飞狗跳。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很无奈,都是孩子的父母,判决没下来之前,谁都有权利抚养孩子。最近我的同事开完庭回来说了一句话:“做什么都要证,就是做父母不需要。”我随口回了句:“不是给你出生证了嘛。”我的回答很玩笑,但我很理解她说这句话时的无奈,孩子有什么错呢,只是被迫加入了大人的“战争”中不能自拔。

判决中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可能就是一句话:婚生子(女)某某由原(被)告某某抚养,被(原)告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多少元;被(原)告某某每月探视婚生子(女)某某几次,原(被)告某某负有协助义务。短短一句话,看似轻描谈写,而这其中确蕴含着家事法官的心思缜密。有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很简单,说句大白话:“不就是钱嘛,该给谁就给谁呗。”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却需要大量的时间分析、调查,因为这关乎一个孩子的一生,马虎不得。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父母是否真的爱孩子。孩子很单纯,几乎没有过多的想法,谁对他好,他也就对谁好。因此,夫妻双方与孩子的亲近程度就成为了解决抚养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准。不同法院的家事审判庭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都有着不同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询问孩子的个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针对其中“十周岁”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有待商榷,理由有二。

一者,《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断提升,辨认是非的能力逐渐增强,因此对“十周岁”这一标准进行适当降低,既有利于适应时代发展,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充分利用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了询问孩子意见之外,还有一些法院探索了许多新模式,例如有的法院建设“沟通咨询室”,让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单独相处,用监控记录下父母与孩子沟通相处的过程,观察哪一方与孩子的关系更加密切,从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出判断。

其次要看父母自身的情况。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总会遇到一些夫妻对我说:“我收入比对方高,我的受教育水平也比对方高,所以孩子判给我更合适!”当听到这样的表达时,我就会明确告诉他:“没那么简单。”当然,经济水平、受教育水平、思想道德水平确实在法官判断此类问题的范围之内,但却不是唯一标准。再此,我仅列举以下几点,仅供参考,如有遗漏,欢迎大家指正。

1.“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女方抚养比较适宜,尤其尚在哺乳期的,更应由女方抚养。毕竟这种事,不管男人如何强大也无法代替。

2.一方有疾病。这里所谓的疾病,是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比如说,甲肝、红斑狼疮等传染性疾病,其他严重疾病就有很多了,不再一一列举,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由没有疾病的一方抚养比较适宜。再说,如果身染重病,还是先照顾好自己吧,孩子跟在身边也是受罪。

3.一方有不良嗜好。如果父母一方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的,还是把孩子交给另一方抚养的比较适宜,毕竟这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定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影响。

4.一方现属于监狱服刑人员。这条比较好理解,人都不在孩子身边,何谈抚养呢。如果改造成功,出狱以后可以再行协商抚养问题。

5.一方有其他子女。现实生活中,再婚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假设男方在前一段婚姻中已经有过子女,而女方只是在这段婚姻中育有一个孩子,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将这个孩子判决给女方。一来可以降低男方的抚养成本,二来可以满足女方有子女陪伴的心情,两全其美。

6.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在具体案件中,这一条常常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利。在我接触的当事人中,有两三对夫妻存在这种情况,无一例外的是女性做了绝育手术,我想也就不难理解这条规定的用意吧。

7.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不再赘述了,很好理解。

最后要看子女的生活环境。这一标准在在具体适用上还是存在争议的,大部分父母认为,孩子只要在我掌控之中,法院就必须把孩子判给自己。如果依照这种“民间说法”的话那就是大错特错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述: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的,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并不是说,谁把孩子抢到手谁就有了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夫妻二人为了争抢孩子而打的头破血流,甚至双方老人也参与其中,只是因为他们存有上述错误思想。孩子不是一方的“财产”,也不是一方的“胜利果实”,而是夫妻二人感情的结晶。既然感情没了,就不要为了一己私欲去破坏“结晶”的生活状态了。法院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会单纯是适用“民间说法”,法官不但要依据上述所列举的父母自身情况,还要仔细调查孩子一贯的生活状态。

1.分居前后子女的生活环境。分居前一方照顾孩子较多,分居后依旧由该方照顾,且孩子并未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我们就可以考虑将孩子判给该方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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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由隔代人抚养的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孩子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多有出现,尤其在天津,这种传统更是延续至今。尤其在当下,年轻人在外打拼工作,许多单位都是五点半以后才会下班,而在幼儿园、小学读书的孩子可能每天四点半左右就放学了,因此家中的老人就承担起接送孩子的重任。慢慢的,孩子与老人之间就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在某些程度上远远超越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因此,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不得不考虑到隔代人之间的生活状态。如果孩子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已经习惯了这种状态,我们就可以考虑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以免破坏原有的生活模式。

3.资源分配情况。由于发展程度的不同,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甚至一个城市中的各个区县的发展水平也是有所不同的,从而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在天津,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小学、初中基本上都划分学区片,各个学校的教学水平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差别,因此法官也需要考虑到此类问题给孩子带来的影响,慎重处理,当然也可以作为一条调解意见供夫妻双方思考。例如,女方的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学区是重点小学或者初中,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也应将此因素考虑进来,如果在男女双方其他条件等同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孩子判决给女方抚养,这样就可以为孩子的未来增添一丝希望。

以上就是我能想到的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考虑的因素,可能不全,希望大家多提意见。我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意识的强化,我们还会遇到更多不同的情形,但初衷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让孩子能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能获得更多的关心与照顾。司法实践中,不仅仅只有在离婚案件中会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一方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故,也可以变更抚养权,以满足孩子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

深入到具体案件中,我们也会遇到夫妻双方都对孩子充满着无限的爱,而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也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轮流居住的,如果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上争议不大,情绪稳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离婚后由双方轮流抚养孩子,这样既可以给处于懵懂期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又可以给双方的家庭以心理慰藉。

但这种情况实在九牛一毛,双方既然选择离婚,一定是出于彼此极不信任的状态下,轮流抚养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出现更大的矛盾。因此,我们在探索更多途径的同时,也奉劝各位父母,离婚就离婚,别把你们两个人的不幸强加在孩子身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