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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但总是有那么一些人,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还是那句话,一夜暴富终究是梦。近日,旌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卡以500元售出,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罚款5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德阳一男子张某某听说有人“高价”收购银行卡,为来快钱,在明知银行卡德阳一男子张某某听说有人“高价”收购银行卡,为来快钱,动了歪心思。

在明知银行卡将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张某某仍抱侥幸心理,利用个人身份资料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并将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一并出售给对方,获利500元。

经查明,该银行卡于2020年10月28日转移的一笔480000元的资金流水,即为江西省上饶市许某某被诈骗资金。张某某出售的银行卡成为转移网络诈骗资金结算的“中转站”,张某某也成为了罪犯的“帮凶”。

随即,公安机关要求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21年2月24日9时许,张某某在儿子的陪同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资金结算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48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

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表现出高度团伙化、专业化的特征,犯罪实施、平台研发、设备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对独立,均已形成产业链条。在诈骗实施过程中,诈骗份子通过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转移诈骗资金。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更不要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而酿成大错。

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

2、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3、保护好账户信息,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

4、不登陆来历不明的网址,不点击手机短信和邮件中的位置链接,不随意下载APP;

5、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排列的数字或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

6、从银行官方网站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