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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这对于儿童教育无疑是件好事。

作为一位父亲,算是一个法盲,平时听到或看到的大都是“XX法”,如《劳动合同法》、《婚姻法》。

所以看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家庭教育”又有什么锦上添花的东西,而是这个“促进法”。

通过简单了解,所谓的促进法一般用于处理认识性冲突的,以缺乏“足够”的冲突为假设,通过提高冲突的等级和数量,使冲突明朗化,“欲擒故纵”为的是更好地解决冲突。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核心概念是“认识性冲突”。

那么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又有那些需要认识的核心呢?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未成年人参与相关家庭事务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①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②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③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④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⑤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⑥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⑦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⑧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⑨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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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需要我们认识的核心都老生常谈了,包括权力、尊重、平等、自由、知行合一、关怀等等。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以前,这些东西一直都在提倡,可以说,没有家庭教育促进法,我们也会这么做。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家庭教育促进法”没有必要了吗?

非也!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促进法的核心是认识性冲突,它的假设是缺乏足够的冲突,解决方法是提高冲突的等级和数量,使得“物极必反”,从而解决冲突。

这就是说在当前家庭教育方面,我们的认识性冲突还不够。

想想也的确如此,很多父母知道怎么做,却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而后者正是认识性的问题。

这一认识的缺乏,导致实践中冲突的剧增:不遂人愿的结果和父母不合实际的期望与不合时宜的教育手段呈正相关。

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其说是立法“家庭教育”,还不如说是借助家庭这一个关系密切的实体,进一步让我们深入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中也可以看到“促进法”另一个不那么明显的特点,即没有一般“法”的特点:惩罚。

这也就意味着“促进法”在实践过程中比“法”难。

实际上要“促进”某一件事情的成功依靠的不是惩罚,而是觉悟和认识。

所以才叫做“家庭教育促进法”,而不是“家庭教育法”。

我们知道浮躁是理性的天敌,激情是实践的密友。任何(理性)认识的问题都需要思考、反省,而思考、反省却需要沉着的心。

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我们不缺少浮躁,也不缺乏激情,但多了的浮躁的结果是事半功倍、不断鸡娃,周而复始,使得我们陷入焦虑和痛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