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对此应分为三种情形处理:第一,在被害人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诺伤害的情形下,应当尊重法益主体的自己决定权,肯定其承诺的有效性。第二,在单纯伤害而没有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虽然得到被害人承诺,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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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 2010年腊月一天下午王同永与刘千里等人打扑克,期间发生口角,王同永与刘千里动起手脚,之后刘某电话喊人求助,威胁要打王同永,王同永见势不妙电话向宋艳超求救,徒中宋又喊来孟某,刘千里等人见宋艳超到后即围观,刘千里和王同永、宋艳超发生打斗,孟某围观未动手。刘千里随即拿刀捅向宋艳超屁股,宋艳超和王同永电话报警,打斗停止,王同永送宋艳超去屠园医院治伤。随后,刘千里潜逃,在屠园派出所的严厉要求下,刘千里到派出所投案,并同意支付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补助费7000元左右,腊月28左右,赔偿支付结束。刘千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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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答:

刘千里和王同永因为打牌发生口角,双方动手,期间,双方各自打电话喊人。他们的行为已经影响了社会秩序,属于聚众斗殴。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在两人相互斗殴时,虽然双方都具有攻击对方的意图,但既然与对方斗殴,就意味着双方都承诺了轻伤害结果。所以,当一方造成另一方的轻伤害时,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余婷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