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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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6日在上班期间忽然腹部疼痛,去医院查说是急性阑尾炎,隔天就开刀住院了,后出院在家休息一个多月,正好休息到过年放假。

年初假期完开始上班,本人拿的都是固定工资,那因开刀在家休息期间的工资公司仍需按原工资支付么?我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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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方慧敏律师解答:

不能认定为工伤,阑尾炎属于疾病的一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会认定为工伤。

工资的华,按劳动法应该支付。但具体还要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方慧敏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