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予以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是债务人因此获得抗辩权,这就是所谓的债务人所获得的诉讼时效利益。债务人在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逾期通知书上签字能否认定其放弃时效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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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签收的债务逾期通知书是否意味着债务人承认债权,放弃了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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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雷蕾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以及实务中司法实践的观点,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应当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而不能推定其放弃时效利益。即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需要其以明确表明放弃时效利益,确认债权,而对于签收债务逾期通知书并不能当然得出债务人放弃时效的意思表示,因此并不能发生债务人确认债权、放弃时效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雷蕾律师解析:
关于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不重新计算。因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会导致原来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也不会导致新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律后果只是使其失去了相应的时效抗辩权,这种时效抗辩权的消灭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但也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对于此时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加以限制的话,将违背该制度设计的初衷。

在(2016)最高法民申3665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不得以已经放弃的时效利益进行抗辩,在债务人同意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如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届满,债务人仍可以据此提出抗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第二个观点,也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