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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徐瑞

本案事实

2005年始,原告三家矿山企业在LY下DH乡开采矿山,办理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一家采矿许可证期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另外两家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到期。

2016年1月,被告LY县政府印发《LY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2017年2月,印发《对部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的决定》,提出原告企业建在水源保护区内,无环评手续,对其予以关停。关停后原告三家矿山企业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补偿并多次信访,2019年11月,被告作出《关于****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原告系环境管理方面的非法企业,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不予赔偿。2020年6月1日,原告三家矿山企业向被告书面申请履行补偿职责,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2019年9月2日,原告三家矿山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矿业有限公司诉请被告LY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矿业因所在区域被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为了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利益需要,LY县政府作出《对部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的决定》,三家矿业据此被关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家矿业有权对其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LY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政府,负有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行政许可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的法定职责。三家矿业申请LY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2019年11月,LY县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能视为对三家矿业履职申请的正式决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县政府履行职责理由成立,其应根据本案情形、在调查后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LY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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