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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内最大的新闻,应该是税务部门查处郑爽偷逃税案。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举报。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最终查明:

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最后处理决定: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很多媒体说“郑爽被罚2.99亿”,其实是不准确的。

因为这2.99亿中,并不都是罚款,还有追缴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具体来讲:

依法追缴的税款7179.03万元,

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

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

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追缴的,本身就是她必须要缴纳的。真正属于被“罚”的部分,应该是2.1亿多。

如果这么严谨地看的话,相当一部分媒体都说错了,包括不少知名媒体,只有人民网、新华网、上官新闻等的微信,表述正确。

2.99亿,普通人想都不敢想的数额。

但郑爽要坐牢吗?

这倒不一定。

上海税务部门答记者问中,有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税款和滞纳金已缴清,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还是可以免于坐牢。

反正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郑爽的案件,显然将让很多明星重新审视避税和逃税的关系。避税可以,但避成了逃税,后果很严重。

国家广电总局也明确,坚决支持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各机构也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这是明确的全面封杀的信号,以后挣钱,估计也难了。

新华社则援引有关人士的话说,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警钟必须长鸣。

以前,名气就是钱,挣钱太容易;现在,执法如山,罚款不留情。

一地鸡毛的结果。出来混,总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