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微博用户“fiore花花”发布视频,爆料其在上海浦东新区三林镇杨高南路全季酒店入住期间,深夜遭遇全裸男子进入房间,试图靠近并言语骚扰。

其后,全季酒店发布声明,证实此事并郑重道歉,男子亦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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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处罚结果的出台并没有让整个事件尘埃落定,“处罚是否过轻”、“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酒店方有无责任”成了网络舆论的热议核心

本文针对这几个问题略作展开:

一、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关于本案的网络讨论中,能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是一大焦点,毕竟深夜房内闯入裸男,仅仅行政拘留从直觉来看似乎过轻,也正是因此,不少网友建议以强制猥亵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就现有材料看,认定强制猥亵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拘颇为勉强。

针对强制猥亵罪,本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而按照受害人描述,行为人虽然在其房内脱去内裤、裸露下体,但并未有肢体冲突或暴力胁迫,在受害人呼叫后亦被逼退出房间。由于并无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情节,难以认定强制猥亵罪

针对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虽然宾馆房间亦可视为临时住宅,但行为人毕竟是“推门而入”,并未撬锁或破门闯入,与一般的秘密或暴力非法侵入有所区别,且在受害人发现并呼叫后,行为人也主动(不排除是出于畏惧)退出了房间,同样难以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仅就现有材料,目前警方未以强制猥亵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立案,有一定合理性。

二、行拘处罚及依据

依据新闻报道及处罚决定截图,目前警方对行为人(男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是: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尽管由于并无暴力强制、呼救后退出房间等因素,难以对行为人科以刑责,但针对目前的行政拘留处罚,同样有观点认为过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处罚幅度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目前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是适用本条情况下最轻的一档。

管见以为,警方以五日行拘结案,可能是考虑到事件发生于深夜,虽性质恶劣,但受害者除受惊吓外并无肢体损伤,猥亵行为亦未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恰当处理”;然而站在受害者角度,正常租住期间深夜遭遇裸男猥亵,即使并无肢体损伤,精神打击也难以估量,这是网友普遍要求严惩的原因,也是目前处置未顾及周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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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酒店责任

依据受害者爆料,行为人闯入房间并未意外,在本案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半裸在酒店各层游荡推门数小时之久。

若爆料为真,则酒店经营者在本案中或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国内侵权赔偿以填平原则为主,本次事件尽管性质恶劣,单就实际损失而言,即使充分考虑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其赔偿数额(相对全季体量)也毕竟有限。全季作为一家“国内平均水准”的酒店,事件发生于全季,暴露的其实是全行业的管理不足

充分赔偿、抚慰受害人当然是应有之义,但除此之外,借由本次事件重新重视租客管理、探索建立酒店安全保障的行业标准,才能真正推动问题的解决。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