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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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3、票据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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