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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莫名其妙进入了国家局黑名单

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的许婷婷(化名),遇到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2019年,许婷婷欲在深圳注册公司,却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自己是沈阳大海(化名)贸易有限公司当下唯一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与此同时,她还得知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进入了国家局黑名单。而许婷婷自己也被列入国家局个人黑名单中,被禁止注册成立公司。

面对这种情况,许婷婷彻底懵了!

自己从未去过沈阳,也未委托过其他人设立公司,更别提成为这个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了。这是怎么回事?

不知所措的许婷婷,经过专业咨询,才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信息很可能被冒用了!她突然想起自己的身份证于2015年在深圳遗失过。

这一切,会不会和这件事情有关?

类似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我们在百度词条搜索“身份信息冒用”,会看到来自各个地区的报道,以及多渠道求助的相关消息。

2016年中安在线报道:舒城县一市民蒋超(化名),身份信息被冒用上了黑名单,导致其无法得到银行贷款;

2019年人民日报报道:江苏南京的黄女士因为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某公司法人,该公司偷税漏税,因此被限制出境;

2019年长江日报报道:湖南岳阳的朱先生身份证被冒用莫名上“黑名单”,无法注册公司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经查询发现,近两年,类似案件在全国发生了百余起。

因为身份证遗失、被盗或大意借给别人使用,而被他人冒用致使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国家个人局黑名单等。受害者可能背上两口“黑锅”——别人挣钱“你”纳税,别人欠钱“你”还钱 .....

身份证,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个人身份信息的凭证。在国家大力倡导信用体系建设的大环境下,身份信息被冒用影响的已经不仅仅是个人权益,甚至影响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会产生极大阻力。

被冒用者若想消除影响,维护权利,显得特别艰难。既涉及到公安、工商、法院等多个部门,还面临着复杂而冗长的解决程序,既耗时又费力。

那么,发生这种事情时到底应该怎么解决?

02 一张作废的身份证竟能有如此大的作用 ?

让我们回到开头关于许婷婷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那个真实案例。

2015年3月,许婷婷发现身份证丢失。在提交补办身份证的申请后,即就身份证丢失一事向公安机关报警。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如实登记受理后,出具了报警回执。

同年5月20日,许婷婷在深圳晩报刊登自己遗失第二代身份证,该身份证作废的声明。她怎么也没想到一张已经作废的身份证,还会有这么大的“作用”。

要不是想注册公司,恐怕至今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别人家的股东了。如今自己想成立公司,就必须想办法从国家个人黑名单中解脱出来。

于是,许婷婷向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但是,监督管理局以书面证据材料不足为由,拒绝撤销。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婷婷当机立断,决定寻找专门处理行政纠纷的专业律师团队帮助自己化解这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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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许婷婷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工商登记的行为。

但是,被告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其对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只负责形式审查,即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的真实性不予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

遂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许婷婷认为,自己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采取了登记、声明等措施。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用来注册登记的身份证是无效的,怎么能“被股东”呢?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许婷婷现今使用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在登记成立时使用的是原告已经丢失的身份证;回执号为J440305510000201505001398的《报警回执》以及遗失声明。
不仅如此,原告还提交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2日原告所丢失的身份证已经被其他公司所冒用,原告在此时间点不存在使用此身份证的可能。
还有一份重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签名不是许婷婷本人所书写,以此想要证实原告对第三人设立公司不知情。

正因以上证据的加持,最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定:

虽然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法律条款规定的登记要件,但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会决议》等涉及许婷婷签名的,均非其本人所签,不具有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告核准设立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主要证据不足,区法院撤销了沈阳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至此,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许婷婷身份信息被冒用一案落下帷幕。

03 被冒用事件频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案件频发,让人不得不思考其背后的原因。

我们认为,背后原因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一是,工商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行政机关经常会说自己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虽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以许婷婷案为例,就算是形式审查,冒用者跟许婷婷长得肯定不会一模一样,难道工作人员看不出来吗?而且,登记时所用的身份证已属无效状态,当初是怎么能被成功登记的?对《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材料签名的笔迹,难道不应该特别加以注意吗?

二是,冒名登记的违法成本不高,还能逃避责任;与维权纠错成本太高相比,冒用的侵权成本太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比如个案冒用者仅仅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如此对冒用者与其说是处罚,倒不如说是“鼓励”。很多人虽进行了冒名登记,但却并没有受到相应惩罚,这使得一些人动起了这方面的歪心思。

冒名如此轻易,便能堂而皇之的“以假乱真”、“投机获利”。但对于被冒用者来说,本没有从事这些违法行为,却可能面临从天而降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那么,当我们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时,应该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通过工商部门进行解决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要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注册文件确为虚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机关便可以直接行使权力撤销公司登记。

2、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签署,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以起诉工商管理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在诉讼中,我们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首先,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被冒用人对冒用不知情;实务中,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是可以通过客观证据推出来的。比如,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采取报警、挂失等措施,并留存纸质版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行政诉讼中,通常采取笔迹鉴定来认定工商部门留存的申请材料是否是当事人本人签署。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规定,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亲自到场办理,即公司的设立登记可以由其他人代办。

因此,现实中确实存在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由他人代为签署的情况。但是有个前提,即要有“被冒用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其对以自己的名字进行签署的事实是知情的。

所以,不能仅仅依靠笔迹鉴定就对当事人的知情情况下定论。

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会结合笔迹鉴定、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原被告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当事人对冒用情况是否知情。

其次,当前诉讼中诉讼费、鉴定费由谁负担;这也是大家经常会产生疑惑的问题。

如果冒用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法院一般判决由涉案公司或者冒用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支出。

但现实中很多案件,等到被冒用人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时,早就找不到涉案公司的身影了。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公司和冒用人“人间蒸发”无法取得联系的,那么被冒用人起诉时,最好做好承担诉讼和鉴定费用的心理预期。

最后,被冒用人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起诉前都会先向工商行政部门请求撤销虚假登记。在工商行政部门不给出明确的处理结论或者回复不予撤销后,才请求法院撤销工商登记行为。

即这种请求法院判决工商局“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请求是以工商局的“不作为”为前提的。但是在工商局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该诉讼请求是否会被法院认可,存在法律风险。

3、 维权一定要及时

当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后,一定要注意及时维权。现实中,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院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拒绝受理。

因此,当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后,一定要注意及时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如果想采取行政诉讼方式来解决,被冒用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起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部门未告知被冒用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被冒用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商部门作出错误登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登记作出的时间已经超过五年,就该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04 写在最后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行政机关对公司登记的审查大多都是形式审查,即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具体查验。但即使工商局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至少应尽到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对申请材料中程序性事项是否合法、对明显属伪造签名进行查验等义务。

近年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事件频发,恰恰说明行政机关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这也是造成冒用他人名义能够取得公司登记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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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希望,国家能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提出对与申请人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的要求,尽可能通过一些严格审核,来确保申请人不受侵害。

同时,工商登记机关也可加大对人脸识别、线上身份认证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以技术手段来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关漏洞。

当然,公民个人也应当加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

如果身份证不慎丢失或被盗,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必要时可登报公告,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通过留存证据等行为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更进一步,当群众遇到身份证信息泄露问题时,公共服务部门不应仅限于事后寻求解决办法,这终究是被动服务。针对如何化被动为主动,提前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是我们今后更应该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THE END

作者简介

李晓宁,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聚焦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开发、集团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项法律事务多年,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自己的维权知识与实务经验无偿分享给网民,希望能够给到大家参考与帮助,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赵嘉馨,辽宁大学国际法硕士,自由撰稿人,信全法律咨询新媒体运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