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网约车司机报警称,其接送的一名女乘客从车上跳下,有受伤情况。几乎同一时间,指挥中心也接到女乘客高某报警。继长沙(货拉拉)跳车案后,时隔数月,杭州又现跳车案。

案发后,乘客接受采访,称司机两次违规变道,且疑似搭讪,为自保被迫跳车;网约车平台迅速回应,称变道合理,乘客反应过激;双方各执一词。

6月21日,富阳区网约车事件联合调查处置组发布《关于首汽约车平台网约车事件的情况通报》,以未发现司机有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但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本案划下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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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跳车案」处理至今,事实调查已经告一段落,然而两性矛盾、司乘冲突,伴随着这些高频热词,舆论风波却远远「案结事未了」。

下文,就针对「跳车案」中的司乘权利义务略作展开:

一、合理规划vs违规变道

《通报》虽然还司机以清白(未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但依旧认定其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这一操作引发不少网友为司机叫屈。

既然未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为何还要受罚呢?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首先要从《条例》原文说起。

通报中提到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原文是: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在从事网约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本条规定了网约车经营过程中路线选取的两大前提,即「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

依据《通报》,司机两次未按导航行驶,网约车平台回应解释司机是当地人,变更线路只是走了新开通的近路,以事后眼光看,「抄近道」之说有较大可能为真,且路线偏航与跳车危险显然不具有相当性,乘客选择跳车或有过激。

但在网约车经营合规角度,无论是否更熟悉当地路线、有无近路可走,按照《条例》,路线选择都应以平台规划或乘客意愿为依据,违反乘客意愿及平台规划变道即为违规。

违背乘客意愿及平台规划变更路线既违反了《条例》规定,某种程度上也间接地构成了本案悲剧的原因之一。

二、特殊注意义务

《通报》一出,很多网友为司机鸣不平,认为跳车过激,司机无过,这其实仍然忽视了驾驶人责任的特殊性,陷入了非黑即白的二极思维。

由于司乘关系的特殊性,司乘关系中司机的注意义务远比一般人认为的更重,实践中,有很多远比疑神疑鬼跳车更夸张离谱的案例,不乏以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结案

例如:

1、(2016)豫05某某刑初575号(送妻就医途中就去哪个医院发生口角,妻子跳车)

司乘双方系夫妻,丈夫在送妻子看病途中二人发生口角,妻子威胁跳车,丈夫未理会,后妻子跳车身亡

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2017)冀0427刑初70号(醉酒后被送归,担心丈夫误解,要求停车未果跳车)

被告送酒醉受害人回家,受害人因担心丈夫误解要求下车,多次要求无果后跳车身亡

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

3、(2018)豫0621刑初356号(因不正当男女关系情绪过激主动跳车)

司乘双方为情人关系,二人沟通中乘客情绪过激(原文:情绪慢慢开始激动,并说:大不了两边都不要了,我自己的命也不要了)跳车身亡。

法院认定被告疏忽大意,未及时采取措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4、(2011)常鼎刑初字第320号(被怀疑骗子报警,前往收费站警方途中跳车)

司机系长途客运从业者,接受委托送货,乘客为委托送货一方陪同人员,双方前往装货地过程中,司机怀疑被骗,联系委托人无果后报警;乘客遂尝试跳车,司机劝阻要求共同前往前方收费站,由收费站警方处理争议,未果乘客跳车身亡。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五个月十日拘役。

通观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即使在醉酒、疑似逃逸等极端案例中,驾驶人如未及时安抚、阻止或停车,仍有对应法律责任。

「乘客过激跳车,司机遭受处罚」;「本地司机规划线路却必须照顾不熟悉路况的乘客意愿」;「司机注意义务并不以跳车有合理理由为限」、「即使乘客疑神疑鬼,司机也有义务安抚停车」、「哪怕是自行跳车,司机也可能有法律责任」——这些说法看似不合理,其实是对司乘双方汽车封闭环境不对等掌控能力的衡平。

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车速、路线都由司机完全掌控,乘客处于密闭空间,无法获得外部援助,双方力量并不对等。司机作为封闭空间的掌控者,法律为其设置了有更大的注意和容忍义务。

在本案中,乘客过激和司机有错很可能是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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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后教训

单就本案,路线争议与跳车不具有相当性,假设跳车确实事发突然、无任何前兆,路线变更司机已受处罚,在跳车一事上,我们不应过分苛责;但假设乘车人已经充分表达下车意愿,即使这种意愿表达方式并不激烈、事后来看完全没有任何合理性,司机也应当有所警惕,及时劝慰、阻拦,有条件的停车放行。

目前警方通报跳车前「有过简短交流和分歧,但未有明显争执等异常情况」,如有进一步的信息披露(如录音放出),可参考前述案例继续讨论。

同时,对类似司乘纠纷而言,于乘客,重视跳车危险,慎重行事;于驾驶人,尊重乘客意愿,履行注意义务,能劝则劝、能拦则拦、能停则停,意识到高速行驶汽车的封闭属性,即使有矛盾或乘客一方有疏失,也要在停车后慢慢处理。

这是我们都应该从类似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