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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相信什么东西,并做出了语言描述,你的朋友问你为什么会这么认为时,为了说服他,你必须给出你的理由。

否则,我相信就是我相信,这句话跟“我觉得就是我觉得”一样,并不能打消对方的疑惑或怀疑。

尽管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些“理由”是信仰或直觉,但信仰和直觉并不能作为具有理性的人所相信的东西的理由。

因此,我们要给出自己所相信的东西的理由,这不仅仅是为了说服别人,更是为了让自己所相信的东西值得我们自己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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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理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认识的理由或者说相信的理由,一类是行动的或者说实践的理由。

前者的范畴我们已经讨论过了,而后者涉及的是我们的行为,即在某一情境下,我们为什么会这么做的理由。

能将这两类理由区别开来的是根据。所谓根据,指的是一个理由之所以成为理由的最终理由,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第一因”,也就是无法再进一步追问它的理由的那个“理由。

而根据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事实或关于客观事实的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构成了认识的理由或相信的理由的根据,它们独立于我们的欲求和主观愿望。

另一类是行动的价值或行动者的欲求,这些价值或欲求构成了行动理由或实践理由的最终根据,因此,行动的理由有时候不能完全独立于行动者或其他人的内在状态或欲求。

同一事实可以作为认识的理由,也可以作为行动的理由,但它们仍然不同,因为它们的根据不同。

将根据和理由的区别描述的最为清晰的是叔本华,在《论充足根据律的四重根》中将所有的根据分解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因果律、认识律、存在律、动机律。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探究理由时,不必追溯到最终的根据,但如果想达成共识或获得赞同,至少要达到理由长链中都认同的理由,否则分歧或反对就必然存在。

另一方面,因为我们在同一个文化中成长的,很多常识已经作为共同认识的“理由”,但它们不必然被我们意识到。

如果某个人因为自己的经历,对某些常识产生异议,它们就不能作为默认的理由被彼此接受,而另一方对此认识的理所当然,使得双方不容易达成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