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1〕5号

南京XXX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XXX04069525)

我局(所)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1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认证抵扣徐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09300426-429)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12月认证抵扣徐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09300426-429),上述发票已由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经查你公司与徐州荣德纺织品没有银行往来,且你公司又以走逃的方式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认证信息、纳税申报表、银行帐户信息等。

二、处理决定

1、你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没有银行往来,且该公司又以走逃的方式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和开票地税务机关虚开发票证明,你公司取得的徐州荣德纺织品有限公司4份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33号]文件规定,对该公司应追缴2014年12月增值税58,119.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补征以你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68.38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五、六条,苏政发[2011]3号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补征以你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743.59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162.3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所追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对上述增值税、城建税处以1倍罚款计62188.03元。

6.因你公司2014年度已纳税款为48245.19元,你公司2014年偷税率已超10%,如果你公司不缴纳税款,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