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高速交警景县大队查处一起超速违法行为,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该车竟然在28分钟之前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刚刚被处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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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大队执勤民警接到卡口报警: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在衡德高速行驶时速132KM/h,涉嫌超速。民警在王瞳停车区对其进行拦截,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熟料,驾驶员却递给交警一张《处罚决定书》。

原来,驾驶员陈某在大约20分钟前行驶在京台高速上,因“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被高速交警吴桥大队查处,被处罚款100元,记3分。按理说,陈某接受处罚后应当汲取教训,控制车速遵章驾驶,可他知错不改,一再犯错,处罚决定书墨迹未干,又同样因超速行为被查处。对此,陈某竟淡定甩锅导航:“我是外地人,路况不熟悉,跟着导航走的”。

导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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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陈某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再次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

案例解析

有关超速的法律规定: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警告”。

这里的“10%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款100元、记3分”处罚。这里的“10%”包括本数在内。

举例:如在法定最高限速12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时速在132公里下时被抓拍,就不再受到罚款、记分处罚,只是警告处理。而时速达到或超过132公里时,就应当受到相应罚款、记分处罚。这就意味着对小型车辆超速处罚有一个“不处罚只警告”的弹性空间。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充分体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促使驾驶人自觉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对驾驶人非故意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宽容,更是一种临界提醒。

但现实中,有些驾驶人却认为这是法律可钻的空子,认为有机可乘,将这10%的空间误解是一种“应该”和“许可”,甚至堂而皇之地明知故犯超速行驶。

此案例中,驾驶人陈某两次超速行驶,都处于“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之间的临界点,这绝非偶然。其本人虽甩锅给导航,但小编有理由相信,他正是企图“巧妙”利用这个弹性空间和临界点,知错不改,心怀侥幸,故意超速。

只是没想到,不出半小时再次被查处。

这下好了,200块和6分都没有了,导航也救不了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