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财税〔2019〕22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现就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内财税〔2019〕227号)补充通知如下: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优惠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后,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40%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