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惯例是工资压一个月发,员工可以随时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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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本月工资隔月发,4月发2月的工资、5月发3月的工资,是双方约定的日期,也是每个月都支付一次工资,员工能否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冀08民终2752号

朱庆2009年7月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公司发放工资的惯例是压一个月发放。

2019年5月9日,公司还没发放3月份的工资,朱庆申请劳动仲裁,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2403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朱庆的仲裁请求,裁决矿业公司支付朱庆经济补偿金46412.3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都没有任何规定“当月工资必须当月发放”,公司实际管理中采取的是上个月的工资下个月发放,每个月发放一次,并没有恶意无故拖欠的行为,公司近400名职工都予以认可,因此公司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矿业公司认可朱庆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本案中公司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

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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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矿业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庆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公司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哪些情形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支付;

(二)履行民主程序的延期支付;

(三)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四)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五)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

(六)用人单位非因主观恶意导致延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