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知识产权问题,往小说是医药领域知识产权问题,往大说是知识产权制度问题。

新冠疫苗知识产权,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HO(世界卫生组织)一直也在关注,但将该问题推上热点的却是WTO(世界贸易组织)。

因为新冠疫苗知识产权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难道影响人的生命问题还不如影响全球经济发展问题更具严重性吗?

WIPO和WHO就是在全球呼吁,但在新冠疫苗知识产权问题上没有作出什么实质性举动。

直到WTO在2020年10月收到印度和南非的提案:暂时免除某些TRIPS义务。

具体包括希望各方考虑疫情之下,可以暂时放弃以下四方面的TRIPS义务:关于版权和相关权的第1节,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4节,关于专利的第5节和关于未公开信息保护的第7节。

WTO成员经过多次谈判也未达成共识,直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贸易代表戴琦在5月5日宣布:美国将支持世贸组织(WTO)有关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协议的谈判,希望以此尽快在全球普及安全有效的疫苗,结束新冠疫情。

也就说,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不是美国提出进行谈判的,组织谈判的是WTO且WTO支持豁免;同时美国是支持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但如果WTO无法达成谈判协议,则美国也并不就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支持的是豁免而不是放弃,而且豁免也是会有限定条件的;达成豁免的目的是结束新冠疫情而非永久豁免。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他会比WHO更关注人的生命吗?他会比WIPO更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利吗?

显然不会,WTO关注的是怎么解决经济问题。

“WTO总干事恩戈齐·奥孔乔-伊维拉5日在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上强调,公平获取疫苗、诊断和治疗机会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成员应意识到抗疫紧迫性,积极采取行动确保疫苗供应。”

知识产权在全球其实也就是一个经济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机构是WTO的原因,以及为什么美国是USTR宣布而不是USPTO宣布,因为USPTO只能算是USTR的侄子,USPTO的爸爸是美国商务部(USDC),只有USDC才有相应资格与USTR对话,我们所知的337和301都归USTR管辖。

辉瑞公司CEO阿尔伯特·伯拉的公开信也是呼应“知识产权是一个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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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公司认为,为新冠疫苗投入了20多亿美元研发成本,就应当得到丰厚回报,按照现有专利制度,辉瑞能凭借其专利权获得合法垄断权,其可以自己生产新冠疫苗销售形成收入、许可他人生产形成收入还可以通过专利维权形成收入。

如今,USTR支持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美国的号召力是很强的,一旦在WTO达成豁免协议。

作为商业主体,辉瑞公司即使已经在新冠疫苗产品上实现盈利,但其也不可能支持豁免,因为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能让其赚更久和更多,这就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

既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经济问题,那就用经济的方式来解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需要什么时,其他东西就为经济提供支持,即知识产权制度为经济提供支持,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再坚持利益最大化。

经济需要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变化,那知识产权制度就变化,毕竟TRIPS也是因为全球经济而制定出来的,全球100多个国家遵守TRIPS,那只要合法修改TRIPS,则全球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就需跟随变化,当然也可以选择退出TRIPS。

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一直是备受争议的,我国还未实施的专利法最新修改中增加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但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制度又已经处于一个变化节点。

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争议只能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不完美,但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他一些领域仍然是合理的。

假如WTO最终就支持豁免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达成了协议并且修改了TRIPS,但也不妨碍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当全球多方面在变化,而知识产权制度不变化;当全球发生突发事件,而知识产权制度却保守抵抗。

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也应当遭受质疑,一切的变是为了生,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一味守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