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车展特斯拉车主维权被拘,舆论哗然,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跟进,要求特斯拉无条件提供行车数据。

4月22日,特斯拉将刹车事故前1分钟数据全网公开,维权车主丈夫再度发声,指责行车数据属于个人财产及个人隐私,未经许可向公众发布涉嫌侵权,一时特斯拉又被推至风口浪尖。

行车数据到底算不算隐私?

本文将从类案裁判和《民法典》规定入手,略作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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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厘清本题,首先要澄清一个误解:「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隐私」

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会产生大量不愿为他人或社会知晓的信息,如果一概放任传播,则个体的私人生活安宁恐有失落之虞,但如果一概将其界定为隐私,则社会正常运行与交往也会被加以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除了当事人主观上希望保密外,立法者还对隐私的界定设置了一定的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本条,可以总结出隐私的三个特征,即:

  • 私密性
  • 关联特定自然人
  • 影响生活安宁

讨论本案,即是将行车数据(以及一些网友提到的车架号)放入其中,考察是否符合《民法典》对隐私权的界定。

参考案例(2021)粤0192民初928号[1]中,被告公司提供历史车况报告服务,通过输入车架号,用户可查询(他人)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车况数据,原告以该服务向用户提供的行驶数据、车况数据和维修记录涉及隐私为由,起诉至法院。

针对车架号,法院专门在裁判文书中指出:

车架号显示在汽车车身外观,车架号仅为识别特定车辆的编码,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
车架号是可以通过观察车身直接获取的,并非处于隐秘状态。基本行驶及维修保养数据产生于公开汽修经营场所,虽然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也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但如果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信息都被界定为隐私,将会给社会正常交往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应当合理界定隐私权边界,保证社会正常交往。

据此而言,消费者一方关于车架号涉及隐私的主张,参照类案,较难成立。

(2021)粤0192民初928号虽然针对的是历史车况,但是指出不构成隐私的主要原因(难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公开不会对车主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在行车数据信息上是相似的。

在参考案例中,原告(类似本案消费者)提出历史车况信息可能泄露驾驶习惯、驾驶特征、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回应:

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对于自有车辆车况数据的敏感度更高,但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故对于余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所公开的车辆行车数据,与类案情况十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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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做个小结:

就类案及现有材料看,行车数据很难被认定为隐私,公布行为也难说侵害隐私权。

维权者之所以被行车数据推上风口浪尖,并非由于行车数据的敏感性,而是因为事件本身处于舆论中心,因此任何一方发声都会给另一方造成巨大压力。

这是舆论维权的困境,也是很多时候,我们更建议司法维权的原因。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