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龄较大(这里指四十岁以上)的朋友都知道,小时候想吃野味,可以到野地里去捉,无论是飞鸟还是走兽,或者两栖动物,捉回来就做了吃了!近些年来随着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健全,没人再敢这样做了,不但如此,也不能故意伤害野生动物。而在我国,大部分的野生动物都已经被在法律框架下保护起来了,而且受保护级别不同,比如一级保护动物,二级保护动物,三级保护动物等,都是不可以捕捉或伤害的。因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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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近期发生的这样一件事:据浙江绍兴电视台《直播绍兴》近日报道,绍兴一位80岁的王姓老大爷在田地里干农活时,突然间感觉手指头一疼,低头一看,一条绿色小蛇咬到了他的手指头上,被蛇咬了可不是闹着玩儿的,万一是毒蛇就傻眼了,好在王大爷见多识广,一看那条蛇就是一条烙铁头,这可是比眼睛王蛇的毒液还要毒的蛇呀,随即便用农具将蛇打死了,一把抓起带着就去看医生了。

到了医院,医生一看确实是烙铁头蛇,随即配好了抗毒血清,伤口清创后注入,由于医治及时,蛇也还没长大,毒性不强,而且被咬部位距离心脏比较远,王大爷刚感觉有点呼吸紧张,随机就又缓和了,很快就好了起来。

烙铁头蛇学名原矛头蝮,为蝰科原矛头蝮属的爬行动物,俗名烙铁头、笋壳班、老鼠蛇和恶乌子等,这种蛇有剧毒,毒性比眼镜蛇和眼镜王蛇还要强,只需48毫克便可以置人于死地,然而这种蛇却又是受保护的,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莽山烙铁头更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也是国际上一级优先保护的濒危物种,蓄意将其打死,是不是违反了相关的动物保护法呢?王大爷将蛇打死的举动是不是违法或者属于犯罪呢?

再比如,如果我们在野外遇到了凶猛的老虎,狼,豹子,野猪,狗熊等动物的攻击,在为了自保的情况下将其反杀,是不是也属于违法或者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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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看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怎样规定的了。实际上我国刑法中也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这种情况,针对个人来说,即:为了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引自刑法第21条)。

所以,虽然看上去王大爷将蛇打死的做法有违动物保护的本意,或者说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杀死,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从他做这件事的主观意愿上来说,他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那样做的,并非是为了食用、收购、运输或贩卖,他是为了自救而将蛇打死,好拿回去方便医生认准他被哪种蛇咬了,中了是哪种蛇的毒液,这样方便诊治,所以他的行为属于自保,也可以说是紧急避险的一种,因此是正当和不违法的。

当时医院的医生也对王大伯的做法也提出了表扬,拿着蛇到医院就诊的方法再好不过了,这样可以让医生第一时间判断毒蛇种类进行对应治疗,绍兴电视台《直播绍兴》节目中也对其给予了肯定,《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等也以转载形式表示了肯定和赞赏。

针对这一事件,我们可以进行一些类似的推论,假如在野外与老虎、狼、豹子等动物不期遭遇,如果面对它们的攻击,你使用工具将其反杀,应该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当然,野生动物不懂人的法律,如果被野生动物攻击了,给人制定的法律是不适合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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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4月19日文章《大爷被咬打死毒蛇带着就医 医生:大爷做法值得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