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命的诞生是一个家庭的喜悦

应该伴随着幸福和快乐

却有婴儿被遗弃在路边

亲生父母不知去向

想想就令人气愤

一件破旧的成人上衣、两条毛巾,就是女婴被遗弃时穿的“衣裳”。4月20日下午4半,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儿科接诊了一名女弃婴。这名婴儿被扔在了市南区三明路的一处垃圾桶,由金门路派出所民警送至医院。这个漂亮的女婴牵动了整个儿科医护人员的心,她们成了孩子的临时妈妈。今天记者采访得知,孩子体格检查无异常,出生已有5天,目前,正在等待血液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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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是个漂亮女婴,头发乌黑

“孩子太可怜了,是个很漂亮的女婴,连件婴儿服都没给穿,裹着它的就是件破衣裳。”市立医院东院儿科主任李红告诉记者。护士长薛梅赶紧从金门路派出所民警手中抱过啼哭的孩子,用干净的小毯子包裹着她。值班护士赵潇和李潇急忙跑去超市,自掏腰包,给孩子买来奶粉、奶瓶、婴儿衣服等。“孩子当时的哭声正常且洪亮,应该只是饿了。”李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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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女婴目前由专职护士轮班照料

“看到孩子,好多医护人员都哭了,还有护士问我:‘主任,孩子太可怜了,比我孩子小几个月,我能不能把她带回家养?’”李红告诉记者,这名女婴是“三无病人”,医院迅速为她开通绿色通道,医护人员作为“家长”为她办理了相关手续。经检查,这名女婴出生大约5天,体重2.8公斤,为足月出生的宝宝。体格检查结果显示孩子无异常,目前还在等待血液检查结果。李红说:“民警告诉我们,孩子是被扔在了三明路一处垃圾桶盖上,被扔垃圾的居民发现。我们接诊后的第一反应是孩子可能是畸形,所以被扔掉了,结果她的体格无异常。现在随着生活条件的提升,弃婴很少见了。”

市立医院东院儿科医护人员临时购买的被褥、纸尿裤。

现在女婴住在新生儿监护室的单独房间,由专职护士轮班照料。“孩子无需吸氧等措施,饮食正常,每顿喝奶40毫升。”李红告诉记者,待血液结果出来若是无异常,孩子将被转交给市儿童福利院照料。

三明路上的弃婴牵动了市民的心。今天上午,记者来到婴儿被遗弃的三明路,这是居民区内一条僻静的小路,南端靠近新世纪学校,除了每天上下学时间,平时仅有附近居民匆匆过往,或前来倒垃圾。三明路上有四个垃圾桶,两个绿色桶,两个灰色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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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被发现时,就被放在灰色垃圾桶盖上

现场的一位环卫工人告诉记者,昨天下午4时左右正值放学时间,不少家长路过接孩子,一位拾荒人员靠近垃圾桶时,发现灰色垃圾桶盖上有一个发广告用的布袋子,里面鼓鼓囊囊的,于是好奇地打开布袋子一看,竟然露出了小婴儿的脸。拾荒人员深感意外,赶紧喊大家过来看,“这有个小孩!”周边居民和过往行人都很惊讶,大家凑近查看,婴儿闭着眼睛好像睡着了,呼吸比较均匀,像刚出生没几天的样子,小模样很可爱。

一位热心女士把婴儿从冰凉的垃圾桶盖上轻轻抱起,婴儿身上用深蓝色衣服包裹着,让围观市民心生怜爱。大家不了解婴儿为何被遗弃,也不确定婴儿的身体状况,于是立即打电话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查看后告诉大家,会先把婴儿送往就近医院检查,后期有可能会安置到社会福利院。

弃婴罪顾名思义就是

将自己的孩子丢弃的行为

在社会中也是会受到谴责的

会对其相应进行处罚的

那么,弃婴罪怎么判?

遗弃婴儿行为的概念

我国法律一般将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区分为婴儿和幼儿:不满一周岁的称为婴儿,至于遗弃婴儿的原因则非常多样。如被遗弃的幼儿多存在某种生理缺陷或患有不治之症,幼儿为女童,甚至是因为幼儿父母不愿承担抚育责任

弃婴罪怎么判?

遗弃婴儿构成遗弃罪

我国《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遗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而不是家庭关系,所以遗弃罪的主体不一定是家人,还有可能是保姆、孤儿院、医院等对无独立生活能力人有扶养义务的人。行为人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商场、车站等公共场合,即使主观上是希望他人能够收养孩子,遗弃的行为仍构成遗弃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婴儿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遗弃婴儿的行为绝不仅仅是构成遗弃罪那么简单。如果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荒野等人迹罕至的地方,这在客观上将造成孩子得到救助的可能性很小,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丨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 记者 郭菁荔 张译心 摄影 宋新华 部分照片由市立医院提供

编辑丨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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