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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由中国商报社、中国商事法治建设高峰论坛组委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商事法治建设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韩波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展望》主旨演讲中表示,去年之前,我国法院审判过大庆联谊、杭萧钢构、郑百文、银广夏、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件,但是在4.24万件裁判文书中主要引用《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的规定,未见引用《民事诉讼法》代表人诉讼规定的裁判文书。

据了解,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诉讼形式包括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2003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允许采取代表人诉讼形式。

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韩波指出,梳理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发现,新修《证券法》除了对证券纠纷做了拓展性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等”,还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证券纠纷可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诉讼形式,确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诉讼地位以及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时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

为预防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体现了投资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贯穿着公平与效率并重、法治与发展并举、诚信与创新兼顾的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幸福感,提升人民法院全面服务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年来,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并初显成效。”韩波强调,我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前景一片光明。(韩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