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11:50分,邯郸的魏某突然给我发来微信语音,称自己被逮捕了。而在此之前,他被公安、检察和法院取保候审将近两年时间。

他与我同龄,是一位政府体制内的工作人员,是公职律师,自学考取的司法职业资格。2019年案发时,他正在单位内正常上班,但同事李某的儿子吴某某却在其办公室玩手机游戏,并把声音开得很大。提示多次无果后,双方发生了口角,吴某某用脚踢踹魏某,魏某情急之下拿起桌上水杯抛掷过去,导致魏某额角流血。随后,李某与吴某某跟魏某扭打在一起,造成魏某轻微伤。

该案经公安机关调解,以魏某被行政拘留,并赔偿吴某某23万元和解结案。李某和吴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魏某刑事责任。后魏某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于是启动了伤情鉴定,经事后鉴定,因吴某某面部瘢痕长度累计超过6厘米,构成轻伤,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试图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前提要魏某认罪,被魏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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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伤情的疑点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魏某也一直被取保候审。鉴于原鉴定意见存在很多矛盾之处,我为他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也同意重新鉴定。魏某对送检的病历的资料提出异议,认为检材有问题,法院要求他提出新的证据。今天上午,法院鉴于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新证据,驳回重新鉴定的申请。但万万没想到,中午他竟被逮捕了!

十二时许,我致电该案承办法官,询问为何变更强制措施,对魏某实施逮捕。法官告诉我,是因为“情况有变”,是“研究决定”的,至于是什么情况,导致他被逮捕,法官语焉不详。我只知道,前段时间,魏某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平台上举报了某些办案人员,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也许是那篇采访,引发的舆情,令有关领导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吧。

这样一来,魏某坚称的无罪,徒增了很多变数。通常而言,被逮捕就是判死刑的前奏。该案尚未开庭,但或许刑期已经在路上了。在此,我想把这篇报道转发如下,供读者参考:

河北男子被指在办公室砸伤女同事15岁儿子,被行拘10天赔偿23万遭起诉,辩称系正当防卫,对方轻伤二级遭质疑

原创 源点新闻深度 2021-04-18

河北邯郸市一城管局工作人员与女同事15岁儿子发生口角,因对方在他们办公室玩手机时音量过大,他制止未果。后来双方发生抓扯,他被指用玻璃杯将对方砸成轻伤二级。事发后,他被行拘10天赔偿23万元,并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他辩称自己系正当防卫,质疑对方伤情。4月18日,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拟对该伤情的成因重新鉴定,此事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事发现场。受访者 供图

今年43岁的魏莱,家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事发时系邯郸市复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

他对记者介绍称,2000年他复员后在家等了一年分配,次年进入该局工作。

他说,他与女子李某等6人同在单位一楼的105办公室办公。

他回忆说,2019年6月24日下午4时左右,同事李某到二楼去了,只有他和另一名同事吴某在办公室里,这时李某15岁的儿子吴歌来到办公室找她,他见母亲不在,便坐在她座位上玩手机,“当时手机音量较大,影响到了我的工作,我便起身提醒他关小点,但他没理我。”

魏莱称,他发现吴歌手机的音量依然很大,便又从座位上站起来,走过去提醒他,两人发生口角,随后被同事吴某等人劝阻,吴歌离开了办公室。

后来的起诉书是这样描述当初情形的:李某回到该办公室时,魏莱给她诉说此事并发生口角,此时吴歌又返回该办公室与他争吵,同事吴某见状便劝阻双方,同时李某也往外拽儿子,期间吴歌用脚踹向魏莱,但未踹到,魏莱见状随即从办公桌上拿起一玻璃杯砸向他,李某看到儿子受伤,便冲上前与魏某扭打在一起,吴歌也随即冲上去,3人纠缠在一起,之后被其他同事拦开。

接警后,当地胜利桥派出所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将魏莱带回派出所调查。

李某则陪着受伤的儿子吴歌上了120救护车。

当天下午5:24,吴歌被救护车送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接受诊断治疗,经诊断他面部皮肤裂伤、颅骨骨折、左肩皮肤裂伤,并予以面部多处伤口缝合、皮肤缺损修复术、面部外伤清创整形术等治疗,至同年7月9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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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吴歌。

魏莱说,当时他来到派出所后,民警给他做了笔录,他一直被滞留在派出所里,次日下午,民警告诉他,他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

同年7月5日中午,他从拘留所里走了出来。

2019年7月14日,经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魏莱赔偿吴歌23万元。

但魏莱对行拘一事不服,于同年8月25日向邯郸市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他说,令他没有料到的是,他还没有收到复议结果,突然就被刑拘了。

他称,同年10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他接到辖区胜利桥派出所电话,称因与吴歌打架的事还要找他,叫他赶快到派出所去一趟。

当天下午2时左右,他赶到派出所,被宣布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当晚7时左右,他被送到了看守所。

同年10月30日,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天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他被该院取保候审。

原来,当初事发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魏莱和同事李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吴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但魏莱对吴歌的伤情鉴定有异议,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吴歌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0日,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指控魏莱犯故意伤害罪,向复兴区法院提起公诉。

复兴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莱因琐事纠纷,用玻璃杯将他人砸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在量刑建议方面称,“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赔偿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莱有期徒刑八个月。”

魏莱不服,认为检方认定的事实错误,他没有砸吴歌,没有伤害他的主观故意,他是在遭到吴歌殴打的情况下被迫还手,自己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根本不是故意伤害。

同时,他质疑吴歌的伤情,并对此持怀疑态度。

2020年7月13日,他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对吴歌的面部损伤是否构成轻伤二级进行分析论证。

同年7月20日,该中心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称,被审查人吴歌的面部损伤应当不构成轻伤二级,可以构成轻微伤。

记者同时注意到,审查论证人之一叫胡志强,他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现为北京司法鉴定机构法医鉴定人,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北京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以及“海南陈满杀人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

同年11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法院在给魏莱的一份选择鉴定机构告知书中称,因他申请对吴歌所受伤害成伤原因进行鉴定,同时要求对吴歌所受伤是一次形成还是多次形成进行鉴定,该院决定于同年12月1日上午10点在该院第十调解室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选择鉴定机构。

当天,双方在法院纪检部门的见证下,用法院的电脑随机抽签,最后选定北京法大法庭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曾在2020 年 7月 7日的一份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中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魏莱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他称,案发地点的办公室是魏莱等城管人员的正常办公地方,而引发矛盾的原因是吴歌在办公场所使用手机发出声音影响正常办公,基于案发地点的特殊性,基于引发矛盾原因的特殊性,吴歌对于矛盾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

他认为,该案中正当防卫的性质十分明显,魏莱是在自己单位办公室内遭受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并不是该单位工作人员,他工作的办公室也并不属于公开面向群众提供群众服务的部门,与该单位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应当出现在其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内因吴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致使魏莱无法进行办公,对他仅是口头提醒,但吴歌却采用暴力手段对他进行不法侵害,“魏莱的正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反而应当值得提倡,具有起到普遍教育的意义,在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敢于正当防卫,勇于正当防卫。”

持正当防卫观点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

他告诉记者,魏莱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和精神,应予认定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文中主要当事人均系化名)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黄平 实习生 田沁也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石文龙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张明楷教授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中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比如乙与甲基于某种原因发生争吵,乙先对甲实施暴力,甲还手将乙打成轻伤。在张明楷教授看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这样理解,有利于将基于兴奋、愤怒等进行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魏某认识到吴某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就不能否认魏某具有防卫意识。即使认为魏某在认识到对方的不法侵害时,同时具有攻击对方的意识,也应肯定其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因为,防卫意识与攻击意识完全可能并存,防卫意识并不被攻击意识抵消,故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攻击意识就否认其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当然可能包含伤害对方的意识。但是,在这种场合,防卫人并不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保护法益所必要的。这种伤害对方的意识,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意识,而非一般的故意伤害的意识。张明楷教授认为,即使司法机关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防卫意识,而在难以区分行为人当时是出于斗殴意识还是防卫意识时,也应认定为事实不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必须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认定故意伤害罪。张明楷教授还特别指出,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只要双方在事前与被害人有矛盾、争吵等,后来双方均动手攻击对方的,就是相互斗殴;斗殴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这种认识并不妥当。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相互斗殴是非法的,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便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相互斗殴并不是非法的。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将防卫人的即时反击都视为相互斗殴,而不考虑谁先动手实施暴力行为,诸多的判决书也不写明谁先动手实施暴力,只是用“相互斗殴、相互打斗”等描述一笔带过,甚至将明显的防卫行为描述为相互斗殴。张明楷教授在文中的结论是: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在一般性争吵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他认为,这一规则体现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黑体为张教授原文)